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4 环罚决字〔2025〕2 号
镇平县彭营镇郑民伟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镇平县彭营镇韩堂村郑庄
经营者:郑民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一辆无牌照发动机型号为 CFZ12E2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在作业过程中疑似有冒黑烟现象,随即执法人员委托河南昱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叉车排放情况进行检测,经检测(排放尾气自由加速三次检测结果平均值(m-1)/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6.92),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排气烟度值 0.8”的规定,出具有《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编号:1734315502815N),实施了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厂于 2024 年 12 月16 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壹份、环评审批复印件壹份、自主验收报告复印件壹份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厂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环保各类手续。 2.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证据照片壹份、主要证明一辆无牌照发动机型号为 CFZ12E2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为你厂正在使用机械。
3.我局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编号:1734315502815N))的检验报告壹份、《 非 道 路 柴 油 移 动 机 械 排 气 烟 度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GB36886-2018)国家标准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厂正在使用的该辆无牌照发动机型号为 CFZ12E2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2 月 20 日,我局对你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4 环责改字〔2024〕33号),责令你厂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机械,对排放不合格的机械撤离场地及维修整改。2024 年 12 月 2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厂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你厂已按要求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机械,对排放不合格的机械撤离场地。
2024 年 12 月 27 日,我局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324 环罚告字〔2024〕34 号),告知拟对你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厂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厂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厂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称: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账号:XXXXX;代办银行:镇平县财政局)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04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03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