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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1324 环责改字〔2024〕34 号
来源: 时间: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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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324 环责改字〔2024〕34 号 

镇平县彭营镇郑丽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地址:镇平县彭营镇韩堂村郑庄 

经营者:郑丽朝 

    我局于 2024 12 16 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 12 16 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一辆发动机型号为 4TNV98-SSU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在作业过 程中疑似有冒黑烟现象,经检测该辆挖掘机排放尾气结果判定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厂于 2024 12 16 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环评审批复印件壹份、自主验收报告复印件壹份及排污许可证 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厂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环保 各类手续。 

        2.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12 16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 证 据 照 片 壹 份 、 主 要 证 明 一 辆 无 牌 照 发 动 机 型 号 为 4TNV98-SSU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为你厂正在使用机械。 

        3.我局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 烟度检验报告(试行)(编号:1734325187809N)的检验报告壹份、 《 非 道 路 柴 油 移 动 机 械 排 气 烟 度 限 值 及 测量 方 法 》(GB36886-2018)国家标准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 你厂正在使用的该辆无牌照发动机型号为 4TNV98-SSU 的非 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 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 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机械,对排放不合格的机械撤离场地及维修整改。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2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