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324 环责改字〔2024〕33 号
镇平县彭营镇郑民伟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地址:镇平县彭营镇韩堂村郑庄
经营者:郑民伟
2024 年 12 月 16 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你厂一辆非道路移 动机械叉车在作业过程中疑似有冒黑烟现象,执法人员委托河 南昱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厂发动机型号为 CFZ12E2 的叉车 进行检测,经检测你厂发动机型号为 CFZ12E2 的叉车排放结果 判定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厂于 2024 年 12 月16 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环评审批复印件壹份、自主验收报告复印件壹份及排污许可证 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厂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环保 各类手续。
2.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制作的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壹份、调查询问笔录壹份、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证 据照片壹份、主要证明一辆无牌照发动机型号为 CFZ12E2 的 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为你厂正在使用机械。
3.我局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 烟度检验报告(试行)(编号:1734315502815N))的检验报告壹份、 《 非 道 路 柴 油 移 动 机 械 排 气 烟 度 限 值 及 测 量 方 法 》(GB36886-2018)国家标准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 厂正在使用的该辆无牌照发动机型号为 CFZ12E2 的非道路移 动机械叉车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 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 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 移动机械,对排放不合格的机械撤离场地及维修整改。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 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