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4 环罚决字〔 2025 〕3 号
镇平县宜居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镇平县遮山镇原二机厂院内
经营者:张书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 响应期间,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证据照片;环评审批及建设 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环评、验收信息网站公示截图;小 微企业证明;镇平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问题线索专报;排污许 可证;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 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4 环责改字〔2024〕32 号),责令你单位严格落实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措施,确保之后启动重污染预警后及时响应。
2024 年 11 月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于 10 月 29 日上午 10 时 29 分清理完毕,停产到位。并保证严格落实重污染管控要求。
2024 年 12 月 1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324 环罚告字〔2024〕33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收到镇平县宜居砖厂递交的陈述申辩书,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 镇平县宜居砖厂于2024 年10 月 26 日接到我局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后,立即行动逐步落实停产措施。但在停产过程中窑 温较高不能猛然降温,只有先停止进砖坯断燃料后,逐步降温直至完全停产,从在线数据上可以看到我厂当时已经处于停产状态, 第三方在线运维方也出具有相关证明材料,在落实停产过程中, 由于氧含量升高一些在线数据忽高忽低属于正常,实际排放量是在逐步下降减少的,没有造成任何污染后果。
2 .希望我局体谅企业难处,给予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该厂下一步将加强管理确保所有设施设备稳定运行。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 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违反了《南
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 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 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及时启动橙色预警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 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 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3, 1, 1, 1],处罚金额(X):19067,代 入公式:19067 = 10000 + ( 50000 - 10000 ) x [ ( 3 / 5 )2 + ( 12 + 12 + 32 + 12 + 12 + 12 ) / ( 52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9067。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 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 综合考量。”该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期间,虽然 采取关停风机等部分措施,但窑体内仍有明火,属于未及时落实 停产措施,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明确。鉴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且对该次违法行为存在非主观故意情况,并及时配合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从轻处罚情形第二条,可以在裁 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减免,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镇平县宜居砖厂从轻处罚,处罚金额减免 20%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伍仟贰佰伍拾肆(15254)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XXXXXX; 代办银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 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08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08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