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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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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无主物20252

2024年12月2日,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电话举报,查获一批由车牌号为桂AV8820箱式冷藏车运输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牛副产品。经核查,该箱式冷藏车运载冷冻牛副产品432件,总重量9.53吨,且无货主跟随,无法联系到货主。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类食品,本局执法人员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对涉案冷冻牛副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次冷冻肉产品自2024年12月1日在广西南宁市由货主装车后,委托桂AV8820箱式冷藏车货车司机运输,运输目的地不详。该货车司机无法提供涉案货物货主的身份信息,无法提供该车冷冻牛副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合法手续,结合现有证据均无法确定上述货物所有人。为查找具体涉案当事人,本局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镇平县人民政府网站,针对上述涉案货物发布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并于当日在《河南商报》刊登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物货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到本局认领上述涉案货物和接受调查。

在对该批涉案产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本局委托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检验检测,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显示:经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

在公告期限内,涉案货物的货主未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因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的规定,依法对涉案物品先行处置。

本案中不明当事人被扣押的冷冻牛副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不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相关检测的肉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因当事人不明,无法对该违法行为情节予以认定,也缺乏事实依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且上述牛副产品数量过大,保管困难、保管费用过高,且牛副产品易腐烂、变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现本局决定处理如下:将涉案冷冻牛副产品依法拍卖所得款项18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在镇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