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324 环责改字〔2025〕2 号
镇平县华顺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镇平县将军路南段与新 312 国道交叉口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勤玲
我局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 年 1 月 7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镇平县华顺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影像资料时发现你公司分别 在 2024 年 11 月 14 日对豫 RMT615、2024 年 11 月 28 日对豫RH9987、2024 年 12 月 12 日对豫 RK5170,三辆车利用其他车辆代替检测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 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证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违法行为的影像资料;豫 RH9987、豫 RMT615、豫 RK5170 的检测报告;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 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的规定。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将涉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报告单车辆进行召回,并重新进行检验,并将结果进行上传。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