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7号
国抽平台涉及我县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411324465637294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军梅副食超市经销的生姜,其中毒死蜱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军梅副食超市经销的生姜是从流动摊贩购进的,该批次生姜共购进6㎏,货值92.6元,该批次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产品。
镇平县军梅副食超市经销的生姜,其中毒死蜱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不予处罚;2.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8号。
二、抽样编号为XBJ24411324465637317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尚冠百货店经销的大葱,其中噻虫嗪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尚冠百货店经销的大葱是从流动摊贩购进的,该批次大葱共购进19㎏,货值139.84元,该批次大葱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产品。
镇平县尚冠百货店经销的大葱,其中噻虫嗪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不予处罚;2.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9号。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