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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责改字〔2025〕1号
来源: 时间: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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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324环责改字〔2025〕1号

 

南阳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遮山镇温州循环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宏强  

我局于2024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橙色预警期间未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书证材料;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确保喷涂工序停产到位。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