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执法信息

豫 1324 环责改字〔 2025 〕4 号
来源: 时间:2025-01-20
分享: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324 环责改字〔 2025 4 号

 

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前程农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南阳市镇平县侯集镇马圈王村

负责人:李振垚


我局于 2025 1 3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  1  3  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侯集镇马圈王村飞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承建的镇平县侯集镇马圈王赵河桥危桥建设项目正在施工,在建设围堰过程中有少量泥浆冲入河道,后经调查,发现你公司承建的镇平县侯集镇马圈王赵河桥危桥建设项目没有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 张、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的规定,现责令公司位:

 2025  1  19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在迎水侧覆盖防渗土工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