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324 环责改字〔 2025 〕5 号
南阳筑隆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侯集镇田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帅
我局于 2025 年1 月3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 年 1 月 3 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侯集镇田寨 村飞控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承建的镇平县赵河、淇河水生态保 护修复项目正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迎水侧没有防渗土工膜覆 盖,迎水直接冲击围堰,后经调查,发现你公司镇平县赵河、淇河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没有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3 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 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在 2025 年 1 月 19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制定 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在迎水侧覆盖防渗土工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 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 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