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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责改字〔2025〕3号
来源: 时间: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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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324环责改字〔2025〕3号

 

镇平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玉都街道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林明华  

我局于2025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17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镇平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调取检车线系统影像资料记录时,记录显示有202464日豫R278W5车辆OBD信息与本车车架号不一致情况;202463日豫RT3722202464日豫RT3728车辆OBD检测时CALIDCVN数据均未读出,镇平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单;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调取涉嫌伪造数据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单及其它证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correctImmediately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并将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召回并重新上线检测。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1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