晁罚决字〔2025〕第003号
☑个人姓名: 张*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住址: ***
本机关于2025年1月3日对张建经营的镇平县山头营村包装厂(个体户)封闭疏散通道行政处罚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镇平县山头营村包装厂(个体户)内疏散通道的位置封闭卷闸门,导致疏散通道封闭堵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实施《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02-2,量罚区间为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100317261100016666)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镇平县晁陂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