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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平县玉文化产业市场业主负责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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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平县玉文化产业市场业主负责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平县玉石全产业链发展及玉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组

                                              20241

 

关于印发《镇平县玉文化产业市场业主负责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各玉雕市场:

为进一步推进“分行就市、归店经营、分类管理、打造精品”全县玉文化市场规范提升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玉文化产业市场业主负责制,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企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推动玉文化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打造玉产业市场规范经营、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请各责任单位按照《镇平县玉文化产业市场业主负责制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0241115
镇平县玉文化产业市场业主负责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玉文化产业转型发展,推进玉文化产业市场主体企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推动玉文化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打造玉产业市场规范经营、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业主负责制是指在玉雕市场中,业主(市场开办方)作为市场管理的主体,通过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落实对经营者进场的资格审查、商品质量检查及公示责任等,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和商品质量。

第三条  市场业主具体承担玉产业市场管理的全部责任,市场监管、公安、工信和商务等部门要依照各自监管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市场的行政执法,维护玉产业市场正常秩序。

第四条  在镇平县区域内从事珠宝玉石交易的市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珠宝玉石市场管理

第五条  交易场所开办方管理

交易场所开办方(含电子商务直播平台经营者、直播基地)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一)按照“分行就市、归店经营、分类管理、打造精品”原则,科学规划市场区域,提升摊位建设标准,设定摊位出租门槛;规范摊位管理,实行亮证经营;通过行业协会制定指导价格,推行明码标价,确保交易秩序规范有序。

(二)对入驻市场的各类珠宝玉石市场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实行实名登记,建立用户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核验更新。

用户台账(含线上、线下、流动人员)应如实登记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及雇员的姓名、身份证、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注册账号(线上)等真实有效信息。

(三)入驻市场的各类珠宝玉石市场主体需承诺诚信合法经营。

(四)建立健全经营者管理、证照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价格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市场巡查、互联网服务等市场管理制度,完善各类预案,规范珠宝玉石交易活动的线上、线下管理,严格依法履行市场日常管理的主体责任。

(五)建立市场纠纷调解机制。每个摊位需张贴举报电话,因珠宝玉石交易产生的纠纷,先由交易场所提供方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调解无果,由交易双方依法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解决。

(六)逐步推行统一标识、统一标牌、统一结算,以及员工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场主体管理

各珠宝玉石市场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应亮照经营。

(二)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并向交易场所提供方如实报告提供相关信息。

(三)应实行明码标价、标明产地、分柜销售。

(四)所销售的珠宝玉石产品,消费者要求提供鉴定证书的,应提供鉴定证书,做到一物一检一证。

(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

(六)应在市场显著位置,明确公示投资人、管理人信息、摊位布局图、导购图、玉石种类、营业时间、管理制度、检测服务台、举报电话以及消防设施等重要市场公示信息,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

第七条  网络直播管理

从事珠宝玉石线上(直播间等)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电商基地具体承担入住基地电商企业管理的全部责任,市场监管、公安、工信和商务等部门要依照各自监管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市场的行政执法,维护线上市场正常秩序。

(二)电商基地对入驻基地的各类珠宝玉石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实行实名登记,建立用户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核验更新。

(三)应依法登记注册,在其网店、直播带货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准确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亮照经营。

(四)从事珠宝玉石线上(直播间)交易的从业人员应“挂牌”入市。

(五)应如实主动向交易场所提供方提供从事珠宝玉石直播交易的真实相关信息材料 ,并接受交易场所提供方管理。

(六)应对买卖双方的人员信息及售出产品等进行登记。

(七)应诚信经营,对销售珠宝玉石及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

第八条  从事珠宝玉石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禁止以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二)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三)禁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严禁夸大宣传产品,以任何形式的不正当手段诱导消费行为;

(四)禁止以人工处理(合成、拼合、再造等)冒充天然玉原石原料及其制成品;

(五)禁止伪造产地,冒充原产地玉原石原料及其制成品;

(六)禁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第九条  从事珠宝玉石交易的流动人员(含流动主播)及零散摊点按照划行归市的交易原则,加工进园区、交易进市场集中交易。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

镇平县区域内从事珠宝玉石检验检测机构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在资质认定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鉴定证书)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三)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四)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六)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十一条  对在全县区域内所有从事珠宝玉石检验检测机构实行重点监管,对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直至撤销资质退出镇平市场。

第十二条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公众监督、媒体曝光等方式,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规范、透明。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各类珠宝玉石加工、销售等企业引进玉石设计、加工及市场营销等专业人才。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各类珠宝玉石加工、销售等企业参与制定、修订涉及珠宝玉石产业的相关标准,探索制定、修订珠宝玉石产品加工、质量、流通等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县宝玉石行业协会、县电商协会、县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要常态化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珠宝玉石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培训。依法开展相关的服务、咨询、评估、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县宝玉石行业协会、县电商协会、县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应按照本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促进玉文化产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规定,凡国家、省、市已有规定的,依照已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