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3号
国抽平台涉及我县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编号为DBJ24411300931133727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中恒商业零售超市销售的生姜,其中噻虫胺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中恒商业零售超市销售的生姜是于2024年10月15日,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士杰蔬菜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购进生姜11㎏,截止案发已销售8.341㎏,销售额143.13元,剩余的2.659㎏脱水变形无法销售,已丢弃,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生姜,本案货值188.76元。
镇平县中恒商业零售超市销售的生姜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建立有进货查验记录,提供了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不罚〔2025〕2号。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