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2号
国抽平台涉及我县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4411300931133702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万德乐超市销售的虎皮尖椒,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万德乐超市销售的虎皮尖椒是于2024年10月12日从南阳市万邦市场D1-11-127号的南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苏军蔬菜行购进的,共购进10件100㎏,货值1096元,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批次产品。
镇平县万德乐超市销售的虎皮尖椒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5〕3号。
二、抽样编号为DBJ24411300931133927的不合格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金老大川菜食府使用的茶杯,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金老大川菜食府使用的茶杯是自己清洗消毒后使用的。
镇平县金老大川菜食府使用的茶杯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058号。
三、抽样编号为DBJ24411300931133786的不合格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马某胜餐饮馆使用的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马某胜餐饮馆使用的勺子是自己清洗消毒后使用的。
镇平县马某胜餐饮馆使用的勺子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059号。
四、抽样编号为DBJ24411300931133836的不合格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厨八怪餐饮服务店使用的茶杯,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厨八怪餐饮服务店使用的茶杯是自己清洗消毒后使用的。
镇平县厨八怪餐饮服务店使用的茶杯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当罚【2024】66号。
五、抽样编号为DBJ24411300931133810的不合格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大泗喜火锅餐饮店使用的小碗,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大泗喜火锅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是自己清洗消毒后使用的。
镇平县大泗喜火锅餐饮店使用的小碗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当罚【2024】67号。
六、抽样编号为XBJ24411324465637260的不合格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尚为鲜自助火锅店使用的小碗,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尚为鲜自助火锅店使用的小碗是自己清洗消毒后使用的。
镇平县尚为鲜自助火锅店使用的小碗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当罚【2024】298号。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