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号
国抽平台涉及我县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BJ24410000440242177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吕某州馒头店自制的花卷,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吕某州馒头店在2024年10月14日期间加工制作馒头、花卷是时由于白糖使用完,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共计销售29775个,货值14887.5元。现场发现已拆封使用的“互利牌”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标注净含量1㎏,剩余550g予以没收,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产品。
镇平县吕某州馒头店自制的花卷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互利牌”食品添加剂甜蜜素550g;2.没收违法所得14887元;3.罚款16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4〕410号。
二、抽样编号为SBJ24410000440242178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吕某州馒头店自制的馒头,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吕某州馒头店在2024年10月14日期间加工制作馒头、花卷是时由于白糖使用完,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共计销售29775个,货值14887.5元。现场发现已拆封使用的“互利牌”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标注净含量1㎏,剩余550g予以没收,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产品。
镇平县吕某州馒头店自制的馒头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互利牌”食品添加剂甜蜜素550g;2.没收违法所得14887元;3.罚款16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4〕410号。
三、抽样编号为SBJ24410000003732701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久鸿农博城刘某华销售的萝卜(象牙白),其中毒死蜱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久鸿农博城刘某华销售的萝卜(象牙白)是2024年10月28日从南阳万邦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白庚林蔬菜行购入的,共计10㎏,货值金额20元,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产品。
镇平县久鸿农博城刘某华销售的萝卜(象牙白)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供货者的证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不罚〔2024〕10号。
四、抽样编号为SBJ24410000003732694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小兵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芹菜,其中噻虫胺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小兵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芹菜是2024年10月28日从南阳万邦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张某刚蔬菜行购入的,共计24㎏,货值金额120元,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产品。
镇平县小兵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芹菜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供货者的证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不罚〔2024〕9号。
五、抽样编号为SBJ24410000003732695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小兵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葱(大葱),其中噻虫嗪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小兵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葱(大葱)是2024年10月28日从南阳万邦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张某刚蔬菜行购入的,共计14㎏,货值金额112元,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未召回到该产品。
镇平县小兵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葱(大葱)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供货者的证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免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不罚〔2024〕9号。
六、抽样编号为DBJ24411300931133783的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镇平县马某胜餐饮馆销售的大饼,其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镇平县马某胜餐饮馆销售的大饼是2024年10月20日从街上流动三轮车现金购买的,共购买8个,货值金额64元,已售完,由于是即食食品,无法召回。
镇平县马某胜餐饮馆销售的大饼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4元;3.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镇市监处罚〔2024〕405号。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