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324 环责改字〔2024〕31 号
镇平县周堂新型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镇平县周堂村
经营者:徐春雷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对你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 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砖厂贮存煤矸石、页岩、粘土的物料大棚,应当采取密 闭措施,但物料大棚有部分破损,导致密闭不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环评审 批意见及验收报告;物料大棚破损、密闭不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 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 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 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 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砖厂: 在 2024 年 11 月 9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责令你砖厂对易产生扬尘物料大棚进行维修密闭。
我局将对你砖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砖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砖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砖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