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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罚决字〔2024〕36号
来源: 时间: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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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1324环罚决字〔2024〕36号

 

镇平县周堂新型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镇平县周堂村

经营者:徐春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1024日对你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砖厂贮存煤矸石、页岩、粘土的物料大棚,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但物料大棚有部分破损,导致密闭不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贮存场所的照片、录像;易产生扬尘物料未密闭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117日,我局对你砖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431号),责令你单位责令你砖厂对易产生扬尘物料大棚进行维修密闭。

202411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砖厂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砖厂已按照要求对易产生扬尘物料大棚进行维修密闭,已完成整改。

20241122日,我局向你砖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432号),告知拟对你砖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砖厂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1126日镇平县周堂新型页岩砖厂向我局法宣股递交的陈述申辩书,具体如下:

1.问题发生后,我厂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4111日前对破损部分进行了维修密闭,并通过了贵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与取证。我厂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规范生产,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杜绝一切生态环境隐患的发生。

2.近年来,由于建筑行业不景气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多重不利因素的影响,我厂一直经营困难,至今还有贷款需要偿还,各种因素导致我厂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希望贵局能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为主,惩治罚款为辅,希望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3, 1, 1, 3, 1, 1, 1],处罚金额(X)17400,代入公式:174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3²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9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7400

  202411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砖厂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砖厂已按照要求对易产生扬尘物料大棚进行维修密闭,已完成整改。你厂在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及时整改并态度良好,且存在客观原因导致物料大棚破损,破损面积不大并积极减轻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之()从轻处罚情形中的第二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六款“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对镇平县周堂新型页岩砖厂从轻处罚,处罚金额减免 20%。给予镇平县周堂新型页岩砖厂壹万叁仟玖佰贰拾(13920)元罚款。    

经研究,我局对你砖厂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镇平县信用联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四楼403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五楼501室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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