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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1324 环罚决字〔2024〕37 号
来源: 时间: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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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4 环罚决字〔2024〕37 号 

镇平县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河南省镇平县中山街 136 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9 30 日对你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镇平县中医院在 2024 9 25 日进行沉淀池水泵维修过程中,未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导致短时间内少量医疗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发生水污染事故的照片、录像;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 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镇平县中医院维修水泵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0 12 日,我局对你医院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4 环责改字〔202430 号),责令你医院立即对损坏的水泵进行维修,并采取应急措施。  

        2024 10 1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医院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医院已对损坏的水泵进行维修,并采取应急措施。 

         2024 11 1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324 环罚告字〔20243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 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 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 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 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 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医院的违法行为 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未造成水体污染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污染事故等级,内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 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 (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2, 1, 1],处罚金额 (X)26720,代入公式:26720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3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6720。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研究,我局对你医院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陆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信用联社银行(开户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账号:xxxxxx;账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都 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 楼【410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 楼【403 室】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2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