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序号 | 行政调解事项 | 依据 | 具体条款和内容 | 类型 |
石佛寺镇 | 1 | 社会安全事件矛盾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法律 |
石佛寺镇 | 2 | 劳动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 法律 |
石佛寺镇 | 3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法律 |
石佛寺镇 | 4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 | 法律 |
石佛寺镇 | 5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