晁罚决字〔2024〕 第001号
☑个人姓名: 苏**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住址: ***
本机关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对 苏**擅自堆放物料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擅自在晁陂镇老312国道路北堆放物料,经测量,堆放物料东西10米,南北9米。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违法事实所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且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仍未改正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违反《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的(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
根据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500元(伍百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账号: 100317261100016666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晁陂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