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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324环罚决字〔2024〕35号
来源: 时间: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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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4环罚决字〔2024〕35号

 

镇平县盛迪建设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产业聚集区新星路12

法定代表人:杜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9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9 3 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镇平分局无人机小组对乌海线东侧进行无人机巡查,发现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露天堆放的物料属于镇平县盛迪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临时堆放造成。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贮存场所(全貌)的照片、录像;物料场所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照片;企业购置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原始单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9 11 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428号),责令你公司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20249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已对露天堆放的物料进行清运。

2024 9 26 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429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于 2024 9 27 日收到镇平县盛迪建设材料有限公司递交的陈述申辩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设置围挡且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2000 吨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500m²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 1, 3, 2, 5, 1, 1, 1, 1],处罚金额(X)52400,代入公式:524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4 / 5 )² + ( 5² + 1² + 3² + 2² + 5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9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2400

  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镇平县盛迪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处罚金额减免 30%,给予镇平县盛迪建设材料有限公司叁万陆仟陆佰捌拾元36680.00罚款。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万陆仟陆佰捌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称: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镇平县财政局非税

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07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03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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