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镇平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石佛寺镇老毕庄村,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总面积0.4562公顷,其中农用地0.4562公顷(耕地0.4538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单位 | 区片编号 | 征地补偿费标准 | ||
征地区片综合 地价标准 | 社保费用标准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石佛寺镇老毕庄村 | 4113240101 | 82.5万元/公顷 | 64.2万元/公顷 | 按照《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土地征收包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2024〕10号)规定执行。 |
五、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