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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4环罚决字〔2024〕32号
来源: 时间: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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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4环罚决字〔2024〕32号

 

镇平县东岗养鸡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镇平县杨营镇岁坡村

法定代表人:周海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82日对你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合作社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便排放至你合作社西边田间地头排水沟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审批意见;工商营业执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该合作社西边田间地头排水沟内倾倒畜禽养殖粪便的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8 13 日,我局对你合作社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425号),责令你合作社将倾倒在西边田间地头排水沟内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便进行清理。

20248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合作社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合作社已将倾倒在西边田间地头排水沟内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便清理完毕,已完成整改。

2024 9 5 日,我局向你合作社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427号),告知拟对你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合作社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合作社于202495日向我局法制股递交陈述申辩书,在陈述申辩书中你合作社认为:1、我合作社在接到通知后积极按照贵局及法律要求整改,于814日整改完毕,已将倾倒的畜禽粪便清理完毕。2、我合作社是初犯,此前未发生过此类行为,此事起因是周边村民需使用鸡粪种植蔬菜,运输过程路上,突发暴雨,因担心暴雨将鸡粪冲到道路上,不得已将其倾倒在田间地头并用泥土掩盖,非故意倾倒。3、我合作社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无力负担处罚。对于发生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望贵局理解并给与减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合作社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较重,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0000,代入公式:10000 = 0 + ( 50000 - 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0000

  我局于2024816日对镇平县东岗养鸡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复核,你合作社已将倾倒在西边田间地头排水沟内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便清理完毕,已完成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且整改态度良好,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之(三)从轻处罚情形中第六款“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镇平县东岗养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轻处罚,处罚金额减免 20%,给予镇平县东岗养鸡农民专业合作,捌仟8000.00)罚款。   

经研究,我局对你合作社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财政局(开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四楼 403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五楼 504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0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