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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4环罚决字〔2024〕31号
来源: 时间: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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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1324环罚决字〔2024〕31号

 

镇平县金石页岩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镇平县石佛寺镇魏湾村

投资人:魏书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826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部联网的现场照片、录像;本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网络联网截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现场照片、录像;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历史记录;生产(排污)现场录像、照片;重点排污名单(含该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8 27 日,我局对你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427号),责令你厂立即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48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厂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厂已按照要求对在线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了联网。

2024 9 13 日,我局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428号),告知拟对你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于2024914日收到镇平县金石页岩砖厂递交的陈述申辩书,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镇平县金石页岩砖厂于2024718日申报停产至91日并在我局备案,一直处于停产状态。731日因狂风暴雨恶劣天气使高压变压器外端接线柱被击穿、供电中断,致使监控室断电断网。因一直停产,未注意到未联网的违法行为,非人为因素恶意逃避上级监管。

2.镇平县金石页岩砖厂接到我局通知后高度重视、立即行动,第一时间恢复联网,在断网期间处于停产状态,不存在超标和排放污染物情况,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后果。

3.镇平县金石页岩砖厂将加强管理确保所有设备设施稳定运行,望我局从轻或免予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厂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上),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 2, 3, 3, 1],处罚金额(X)51680,代入公式:5168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4² + 2² + 3² + 3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1680

  结合该厂实际情况,一是因客观因素导致供电线路故障,非人为因素故意逃避监管;二是提前申报停产并在我局备案,线路故障期间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镇平县金石页岩砖厂减轻处罚,给予法定最低罚款。   

经研究,我局对你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名称: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镇平县财政局)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04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03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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