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惩戒措施 | 具体惩戒内容 | 适用对象 | 措施性质 | 惩戒期限 | 法规政策依据 | 具体规定 |
1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禁止作为广告代言人 |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人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强制 | 三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
2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 强制 | 五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3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 | 强制 | 三年 |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
4 | 依法依规 实施市场 或行业禁 入 | 不再受理 其新的许 可、 核准 申请 | 未经许可从事特 种设备相应活动 或者伪造许可、 核准证书的申请 人 | 强制 | 一年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 (2009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 第五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 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 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 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 的许可、核准申请。 |
5 | 依法依规 实施市场 或行业禁 入 | 不予受理 其新的许 可申请 | 违反《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 被依法撤销许可 的的市场经营主 体 | 强制 | 三年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 (2009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 |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 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 许可申请。 |
6 | 依法依规 实施市场 或行业禁 入 | 不得再次 申请资质 认定 | 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 资质认定,被撤 销资质认定的检 验检测机构 | 强制 | 三年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管理办法》 (2021年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38 号) | 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 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 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 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7 | 依法依规 实施市场 或行业禁 入 | 不得再次 申请资质 认定。 | 申请资质认定时 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隐瞒有关情况 的的检验检测机 构 | 强制 | 年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管理办法》 (2021年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38 号) | 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 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8 | 依法依规 实施市场 或行业禁 入 | 不受理其 资质认定 申请 | 出具虚假检验报 告的被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部门吊 销检验机构资质 证书的化妆品检 验机构 | 强制 | 十年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 例》 (2020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7号) | 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 质认定申请, 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 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 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 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 | 依法依规 实施市场 或行业禁 入 | 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 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强制 | 三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 | 第五十五条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
10 | 依法依规 实施市场 或行业禁 入 | 不得从事 检测、检 验工作 | 租借资质、挂靠 出具虚假报告 被吊销相应资质 的检验检测机构 | 强制 | 五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2021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 |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 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 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 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等 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11 | 依法依规 实施市场 或行业禁 入 | 不得从事 检测、检 验工作 | 租借资质、挂靠 、出具虚假报告 被吊销相应资 质,情节严重的 检验检测机构 | 强制 | 终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2021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 |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 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 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 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 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12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限制从事食品等行业 | 统计部门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 强制 | 法定期限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 一、来源于《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二、联合惩戒措施,(二十四)依法限制从事食品等行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