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非法集资新花样层出不穷,以下介绍几种新型的非法集资手段,提醒广大群众注意防范。
【防范非法集资】警惕以“养老”为名的骗局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通过向老年人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非法集资: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互助养老项目的名义,以承诺高额收益返本销售、约定回购为幌子非法吸收资金。
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打着“健康养老”的名义,给老年人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采取商品回购、免费体检、专家义诊等方式,承诺消费返利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资金。
假借养老服务机构之名非法集资:以办卡返利、福利补贴、享受折扣等形式,诱骗老年人办卡储值非法吸收资金。
以享受“旅居养老”为名非法集资:以邀请老年人低价甚至免费旅游,或者考察所谓“旅居养老”项目为名,通过储值返利、投资分红、积分养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防范非法集资】警惕以“投融资”为名的骗局
民间投融资领域:投融资非法集资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
二、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防范非法集资】警惕“涉农”领域的骗局
涉农方面的非法集资是指在农村地区发生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许可,通过虚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面向农民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营公司、涉农企业等主体为依托,通过发放介绍费、免费赠送物品等方式吸引农民参与投资,广告招商、加盟等形式扩大影响范围。
涉农非法集资的具体犯罪手法包括:
一、利用农民群众对金融行业陌生的特点,编制关于投资、收益等各方面的谎言,虚构一个高投入、高收益的融资渠道。二、借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境投资等名义,向农民群众许诺投资后又用物质或金钱回报,诱使其进行投资,从而实现筹集资金的目的。
三、巧借农民群众对当地龙头企业的信任,一些涉农互助合作组织通过与当地龙头企业以某种方式合作,利用龙头企业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典型案例】河北省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短短7年过程中,编织了一个疯狂吸金的“神话”。这个合作社以高额利息回报、押钱领取农资、高价收购小麦、免费出国旅游等多种手段,在多个农村设立“分社长”诱使广大农民“入社”集资,对象涉及柏乡、隆尧以及周边地区乃至全国其他省和直辖市。经邢台警方初步摸排,“三地”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案涉及人数3.6万多人12亿元。
【典型案例】某市辖区内三角地公园对面的一家名叫芝麻生鲜的店铺进入了警方的视野。据报警人胡女士透露,早在2022年1月,其朋友便向她推荐了芝麻生鲜店开设的“芝麻牧场”项目,通过在“芝麻牧场”APP中认购“牛”“羊”等牲畜,每月可以获得固定分红,并在认购满一年后得到一次性回购补贴,年化投资回报率高达597%。“我一共买了3头牛1只羊,花费26000元,谁知道还没领到收益,‘芝麻牧场’APP就关网了。”“芝麻生鲜”店主王某自2021年9月开始,假借芝麻生鲜店正常经营,伙同亲属以经营发展“畜牧业”为由,吸引大量用户注册使用“芝麻牧场”APP,采取每日分红返点、年终回购的方式诱惑投资者在APP内认购牛、羊,持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仅如此,店主王某还玩起了“拉人头”的游戏,投资者每发展一级客户,便可以获得提成,致使参与“芝麻牧场”的投资者迅速增多,截至案发,该案受损群体达200余人。
【防范非法集资】警惕“市场零售”领域的骗局
市场零售领域:市场零售方面的非法集资是指在市场零售领域、通过非法手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零元购物”、“购物返本”、“消费即储蓄”、“消费即公益”、“买东西不花钱”等噱头,宣称“消费”后一段时间内可以分批次返还购物款。
二、通过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这种形式涉及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防范非法集资】警惕“文旅”领域的骗局
是指以旅游业务为名,通过承诺给予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会员卡游”、“预付款游”、“出境保证金游”、“投资项目游”这些行为都超出了正常的旅游业务范围,通过高额利息等噱头吸引投资者,存在很高的资金安全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防范非法集资】警惕以“虚拟货币”“区块链”为名的骗局
虚拟货币:所谓的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以区块链或类似技术为支撑并以电子化方式记录的通货,主要包括比特币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不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定地位,任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均属非法。虚拟货币的非法集资表现有:
一、不法分子抓住了社会公众不了解详情、想赚钱的心理,通过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来吸收资金,涉嫌通过炒作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活动。
二、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多种违法行为的特征。
【典型案例】 2019年,高某等人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通证银行”投资平台,对外宣称可存储主流“虚拟货币”理财,承诺随存随取,不设锁仓,以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的高额回报等静态收益模式向公众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同年6月,该平台虚拟货币无法提取。同年7月,该平台将储户的主流货币强制转化成TB资产。此后,该平台关闭,无法登陆。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通证银行”平台为依托,以投资该平台可持币生息、推荐投资人可获得返利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多地召开推介会、宣讲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分享投资理财经验,并通过微信推广,鼓励社会公众将虚拟货币存入“通证银行”。根据目前报案人员统计,经林某等人宣传,共吸收59人虚拟货币价值达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经链上资产追踪调查分析发现,价值人民币673万元的虚拟货币充值到林某的钱包地址中。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典型案例】 刘某利用近年来NFT的流行热潮,在某个社交网站长期持续宣传他的NFT项目,宣称其所持的NFT项目可用于质押,并能够提前参与一些元宇宙游戏来赚钱。由于前期宣传效果显著,该NFT项目一经上线即全部售磬,随后刘某立立刻停用了这个项目网站,把募集所得资金进行多次交易、流转,最终交易资金全部流入刘某个人账户,该行为最终构成了诈骗罪和洗钱罪
【防范非法集资】警惕以“解债”为名的骗局
“解债”业务,就是“解债”公司宣称拥有“央企背景”和雄厚实力,以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为基础,由“解债”公司收取服务费提供“解债”方案,由其关联公司作代偿公司收取保证金进行投资盈利,最终实现偿还全部债务。典型作案手法为:不法分子以向“客户”提供债权债务抵消、托管、整合、化解、实物兑换等服务为名,承诺将“客户”手中的债权债务转化为持续现金流并定期返还收益,诱使“客户”缴纳咨询费、保证金或“投资入股”等。
案例一:“众合XX公司”的解债模式
众合XX公司对外宣称以债权实现消费化债的模式进行运作:假如债权人有一份100万元的债权(欠条),则债权人可以用“50万现金+欠条(100万的债权)+10%的手续费+2千元报备费”交到贵州众合天下债事,该公司就把100万按12个月返给债权人,故债权可净赚39万8千元。
但其实参与众合XX公司债事活动的债权并未转移和消失,所以上述运作模式本质上是债权人用“50万现金+100万的10%手续费+2千元报备费”来参与众合XX债事公司的活动,可以理解为60万2千元参加一场投资活动,按期返还本息至100万。一旦解债公司出现缺口且无法补上或者跑路后,则留给债权人的是更大的债务困境。
【防范非法集资】警惕以“影视投资”为名的骗局
犯罪团伙往往打着影视投资的幌子,在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障眼法”。在所谓的销售电影份额阶段,犯罪分子常采取夸大电影预期收益、宣称电影投资稳赚不赔等手段吸引投资者投资,甚至通过伪造与出品方签订的电影项目投资协议、转账凭证来骗取投资人信任
案例一:APP“众筹”拍电影。李女士加入了一个投资交流群,“老师”经常在群里分享投资心得。有一天“老师”突然在群里说自己结识了一位导演,对方正在“众筹”拍电影,投资人可以像买银行理财一样参与其中,收益非常可观,投资份额有限,先到先得。李女士平时就爱看电影,怕错失良机,便通过对方提供的链接下载APP,发现好多热门电影都在“众筹”,试着投了1万元,15天后就获得了2000元的收益,且本金还能取出来,就彻底放下戒备,累计在平台上投入30万,结果资金全部打了水漂。
案例二:2014年1月以来,被告人周志毅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上海福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盈资产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合伙企业。2015年4月至2019年11月,福盈资产公司在本市及湖北、江苏、山西等多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以投资影视、不良资产、国外证券等项目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以承诺保本并支付7%-14%年化收益为诱饵,公开向3800余名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6.62亿余元。所得资金被归集至福盈资产公司及其关联的公司、企业账户,由被告人周志毅决定支配使用。至案发,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18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