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金融网网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平县政府金融网(以下称金融网)网站的管理工作,确保镇平县政府金融网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网站在我县金融事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切实把网站建设成为全县金融系统发布政务信息、提供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全县金融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网是我县金融系统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和服务公众的桥梁,其主要任务是展示镇平金融形象,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镇平县政府金融网网站的管理遵循总体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县政府金融办为金融网网站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金融网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2)县金融办负责金融网网站的建设、监管、考核和日常运行维护。
(3)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投融资公司等单位负责本单位责任栏目的信息采集和更新维护以及本单位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网站内容最终由金融办审核发布,原则上至少每两周更新一次。
(4)各单位要明确一位分管负责领导,对本部门发布信息进行审核;并指定具有一定政治理论素质和专业技术的同志作信息员,信息员负责本单位在金融网网站的相关具体工作。分管领导和信息员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报金融办备案,人员如有变动,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金融办。
第四条 信息员添加信息操作系统与领导审核系统实行分别开设、分人负责,责任人要妥善保存或及时更改密码,杜绝擅自添加上网信息现象。
第五条 金融网网站的信息发布与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各单位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上网信息要及时、准确、可靠。凡因信息失真、失误,不及时等给公众造成损失的由信息提供单位负责。
第三章 信息发布的内容
第六条 信息发布的内容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分管领导要对信息内容的政治性、真实性和时效性及文字进行认真审核审查后上网。各单位要加强信息组织和信息采集,及时更新信息,凡有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应及时将活动或会议的文字信息、图片信息、视频信息等上网。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
第八条 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九条 各单位发现有向金融网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金融办报告。
第四章 信息员职责
第十条 信息员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合法。
(2)加强责任意识,不断提高采写信息质量,完成本单位领导和金融网网站提出的信息发布数量,保证所提供信息时效性的要求。
(3)负责本单位责任栏目,按政务公开要求,收集、发布需向社会公示的政务信息,采写反映本单位工作实绩的信息。
(4)接受金融办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检查。网站在建设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保密进行实时监控,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十二条 镇平县政府金融网网站不得与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系统网络相联接,与各单位内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三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六章 监管考核
第十四条 对金融网网站工作进行监管和考核,目的是规范网站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体现政府部门网站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窗口作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
第十五条 金融网网站工作的考核工作由县金融办负责,根据各单位工作量、信息采用情况及工作建议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县金融办具体组织对各单位责任栏目的建设和信息更新等情况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在金融网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平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县政府金融网开通之日起施行。
1、金融网内容发布流程:
各金融机构组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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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业务主管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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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签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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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至金融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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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中心审核发布
发布的内容需定期更新
2、金融咨询与投诉版块:
设置各部门链接(具体问题直接进入该部门进行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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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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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经业务主管签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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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网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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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中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