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平县王兰材料加工工作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安字营乡闫庄新村南排二号
经营者:王能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对你工作室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工作室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工作室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但未按照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生产设备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4〕15号),责令你单位10日内完成填报排污信息。
2024 年7月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工作室于2024年7月17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表,有效期为:2024年7月17日至2029年7月16日,编号为:92411324MA9N5TYU2N001W。 2024 年 7 月 2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4〕1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属于填报排污登记表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3 天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3, 1, 1],处罚金额(X):6333,代入公式:6333 = 0 + ( 50000 - 0 ) x [ ( 2 / 5 )² +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6333.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填报排污登记表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仟叁佰叁拾叁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信用联社银行(开户名称: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账号:xxxxx;代办银行: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01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03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8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