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24环罚决字〔2024〕24号
镇平县亿达针织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地址:镇平县马庄乡杨寨村
经营者:何金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年 7月 11日对你针织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针织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镇平县亿达针织厂治污设施UV光氧+活性炭吸附机内的活性炭堵塞严重,无法对废气进行有效处置,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其他证据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23日,我局对你针织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324环责改字〔2024〕21号),责令你针织厂立即对你厂治污设施UV光氧+活性炭吸附机内堵塞严重的活性炭进行更换。
2024年7月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针织厂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针织厂已经按照求整改完毕,已按要求对UV光氧+活性炭吸附机内堵塞严重的活性炭已进行更换。 2024年8月1日,我局向你针织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324环罚告字〔2024〕16号),告知拟对你针织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针织厂依法享有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8月6日你针织厂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因我厂疏忽,设施UV光氧+活性炭吸附机内的活性炭堵塞未及时发现,对废气处理效果不好,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我厂已认识到错误,发生问题后,及时更换了UV光氧+活性炭,并对设施进行了维护。我厂会积极在贵局的指导和监督下,立即整改。请求贵局对我单位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针织厂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贰万捌仟伍佰伍拾(28550)圆整。 鉴于该公司是首次出现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造成,情节较轻,问题被发现后及时配合进行整改并态度良好,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之(三)从轻处罚情形中第六款“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 同意对镇平县亿达针织厂从轻处罚,处罚金额减免20%,给予镇平县亿达针织厂贰万贰仟捌佰肆拾(22840)元罚款。 经研究,我局对你针织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贰仟捌佰肆拾(2284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针织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信用联社银行(开户名称: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xxxxx;账户名称: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501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03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针织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