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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1324 环罚决字〔2024〕22 号
来源: 时间: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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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4 环罚决字〔202422

 

 

镇平县宏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老庄镇河东村法定代表人:王海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7  10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镇平县宏聚建材有限公司承包的镇平县宏辉新型建材厂,在调试设备过程中产生的砂石料露天堆放在厂区院内,设置有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

物料场所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其他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7  19 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4 环责改字〔20241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对露天堆放的砂石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4  7  2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采取围挡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4  7  30 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324 环罚告字〔202415 号),告知拟对公司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  7  31 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在 7 月10 日贵局现场问题交办后,我公司已立即组织人员对临时堆放物料设置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目前已经整改完毕,未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在今后工作中,我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综上所述,就贵局调查我公司的相关问题,我公司虚心接受并已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望贵局理解我公司的申辩,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

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下,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100 平方米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

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

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

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9000,代入公式:190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2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9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壹万玖仟(19000)元。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

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镇平县宏聚建材有限公司在问题发现后积极整改,主动配合态度良好,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修订)》第八条之()从轻处罚情形中第六款“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此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正确,程序合法,作出处罚及减免决定符合相应裁量基准。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镇平县宏聚建材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处罚金额减免 20%,给予镇平县宏聚建材有限公司壹万伍仟贰佰( 15200 ) 元罚款。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伍仟贰佰( 152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信用联社银行(开户名称: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银行账号:

xxxxx;代办银行:镇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04 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03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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