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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待政策
来源: 时间: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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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待政策

 

一、学历教育培训类

1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身份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下同)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

2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高职(专科)毕业的退役军人报考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可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4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

5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并按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规定予以资助;入学后或复学期间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6义务兵退出现役,可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及其他优惠政策。

二、职业技能培训类

7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8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三、招录(聘)用工条件类

9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10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11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四、拓展就业服务类

12各级政府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

14对于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五、优化创业环境类

15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6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18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1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20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

21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也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22退役军人创办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23免收返乡下乡退役军人创业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相应政策执行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4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退役军人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符合规划的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实施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对闲置的集体厂房、宾馆、中小学校舍,优先优惠租赁给返乡下乡退役军人创业项目。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返乡下乡退役军人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

六、扶持创业金融类

25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货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6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27金融部门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和军官证、士兵证、退役证等有效证件,为优抚对象制作专属银行卡,在营业网点设专门窗口,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

28设立市县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专项基金,市县两级每年分别至少拿出1000万元和50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支持扶持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还可通过股权投资模式,对发展前景好、带富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返乡下乡创业项目择优进行扶持,投资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20%。

29加大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普惠金融政策支持,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初始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对利用专利权、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等不动产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市县财政分别给予5%、15%的补贴;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由市县财政分别给予5%、15%的补贴,每个创业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投保农业保险,对于从事国家规定的主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的 ,按规定享受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备注:1.以上条款均摘录自国家、省、市相关文件。

2.如有政策调整,以新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