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镇)城罚决字〔2024〕第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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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 2024年3月1日对你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在镇平县平安大道东段路南,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查,该处所占用城市道路东西4.2米,南北2.3米,共9.7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第一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
根据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国库信用联社 (账号: 0000000300262863601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4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