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2024〕1号
镇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平县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镇平县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4年1月16日
镇平县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
为提高我县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加快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我县国有资产处置做如下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一)处置范围
1.依法由县政府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
2.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设施设备;
3.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4.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5.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6.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7.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
8.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9.经县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需要处置的资产;
10.其他符合国家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条件的应处置资产。
(二)处置方式
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损、报废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程序
1.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鉴定部门提出申请意见。
2.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或县财政部门审批。单位需要核销报废、淘汰、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单笔在1万元(含)、单批次在20万元(含)以下由财政部门审批;单笔在1万元、单批次在20万元以上要报经县政府审批。
3.经批准同意出售、出让和转让的国有资产,须在财政部门备案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4.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处置资产进行集中公开竞价转让。
5.处置工作结束后,单位携带处置资料到县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完善备案等相关手续。
6.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收益的当天或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手续办结完毕后,应及时将国有资产收益缴入县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四)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
2.单位撤销、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批准文件;
3.能够证明拟处置国有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4.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需要按国家规定提供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资产报废、报损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无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须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5.盘亏、失窃、自然灾害损失或涉及保险索赔后的资产损失,还应提供公安、保险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拟有偿转让、出让、置换国有资产金额较大的,还应提供县政府批准的相关手续;
7.拟无偿转让、对外捐赠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受让双方草签的相关协议以及县政府相关批准文件;
8.拟核销对外投资或者货币性资产损失的,须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并附法院判决书或破产裁定以及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等资料;
9.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证》;
10.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国有资产
(一)处置范围
1.闲置资产;
2.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4.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转移的资产;
5.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6.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二)处置方式
1.企业国有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让;
2.企业国有资产以有偿方式变更其资产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有偿转让;
3.企业国有资产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持有权的情况下,收取相应收益的出租出借。
(三)处置审批程序
1.县属国有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处置资产的,经县国资中心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2.县属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县财政局国资中心批准或审核;其他县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批准或审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资产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产权转让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产权转让事项,由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才能组织实施。
3.资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批;资产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局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四)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意见;
2.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方案。涉及企业整体改制、转让的还应提供企业整体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县人社局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决议、清产核资结果报告;
3.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及相关的产权权属证明,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
8.涉及国有资产报废、核销的,应提供资产情况说明、原始资料和凭证、账目明细表、固定资产鉴定结论等。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经县国资中心审核批准后,必须到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不得擅自处置交易。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镇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镇政〔2020〕32号)废止。
附件: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图
附 件
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图
主办:镇平县国资中心 督办:县政府办二科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