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阳市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赋权事项 | 事实依据、法律条款 | 处罚对象 | 处罚方式 | 处罚依据 | 裁量标准 | 原实施部门 | 现实施部门 | ||
| 轻微 | 一般 | 严重 | ||||||||
| 1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 表现情形 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0.5倍以下。 |
面积在667-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0.5倍-1倍。 |
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1.5倍。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特别严重: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5倍-2倍。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中队) |
| 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单位和个人 | 改正、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处罚标准:责令 |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 |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0 元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中队) |
| 3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交还土地、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占用土地面积在 3335 平方米(含 3335 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200 元(含 200元)。 | 占用土地面积在 3335 平方米-6667 平方米(含 6667 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200 元-300 元(含 300元) | 占用土地面积在 6667 平方米-20000 平方米(含 20000 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0 元-400 元(含 400元)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特别严重:占用土地面积在20000 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400 元-500 元(含 500元)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中队) |
| 4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单位和个人 | 没收违法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面积在 667 平方米-2000 平方米以下(含 2000 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10%-15%(含 15%) | 面积在 2000 平方米-3335 平方米以下(含 3335 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15%-20%(含 20%)。 | 面积在 3335 平方米-6667 平方米以下(含 6667 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20%-25%(含 25%)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在 667 平方米以下(含 667 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 10%。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中队) |
| 5 |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和个人 |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 |
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1.5倍的罚款。 |
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555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5倍-1.8倍的罚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特别严重: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8倍-2倍的罚款。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自然资源中队) |
| 6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单位和个人 | 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和焚烧50立方米以下;个人1立方米以下。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下;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和焚烧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个人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和焚烧100立方米以上;个人3立方米以上。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7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单位和 个人 |
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处罚标准: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含6%)的罚款 | 处罚标准: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含8%)的罚款 | 处罚标准;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含10%)的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村镇建设规划中队) |
| 8 | 对将建筑垃圾混人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受置场受置建筑垃圾。 | 单位和 个人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混入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 混入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警告,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混入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警告,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9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受置场受置建筑垃圾。 | 单位和 个人 |
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混入危险废物0.1立方米以下。处罚基准: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 混入危险废物0.1立方米以上0.2立方米以下。处罚基准: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混入危险废物0.2立方米以上。处罚基准: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10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单位和 个人 |
警告、并处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的;或污染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3立方米以上的;或污染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处罚基准:警告,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11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单位和 个人 |
警告、 并处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12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单位和 个人 |
警告、 并处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13 | 对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处罚 |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二)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批准证件;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住宅建设,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 对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建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证件,并及时验线。”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属于村(居)民建住宅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一)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村镇建设规划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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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处罚 |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二)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批准证件;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住宅建设,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对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建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证件,并及时验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环境设计要求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 |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属于村(居)民建住宅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二)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村镇建设规划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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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对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5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16 | 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各种固定、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摊位周围的清洁。” |
单位和 个人 |
纠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省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执法实践制定。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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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严禁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钉挂物品。” | 单位和 个人 |
纠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喷涂、刻画、粘贴五处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处五十元罚款。 |
喷涂、刻画、粘贴五处以上十处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处一百元罚款。 | 喷涂、刻画、粘贴十处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处二百元罚款,最多不超过五千元。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18 | 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严禁乱泼污水或高楼抛物。” |
单位和 个人 |
纠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省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执法实践制定。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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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分部门负责:(十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指定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 单位和 个人 |
纠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省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执法实践制定。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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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
单位和 个人 |
纠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省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执法实践制定。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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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护栏或围布以外不准堆料弃料;(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单位和 个人 |
纠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省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执法实践制定。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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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对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 个人 |
纠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省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执法实践制定。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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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城市市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单位和 个人 |
纠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省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执法实践制定。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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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款:严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
单位和 个人 |
纠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省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执法实践制定。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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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各种固定、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容器,负责摊位周围的清洁。” |
单位和 个人 |
纠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省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执法实践制定。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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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市内车辆清洗站(点),应有专门清洗场地和沉淀(沙)设施,不得在街道两侧随地冲洗车辆。” | 单位和 个人 |
纠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十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省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执法实践制定。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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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对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
单位和 个人 |
没收、 罚款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处理的,可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拒不处理,尚未造成污染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
拒不处理,造成污染的。处罚基准: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8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 |
拒不处理,造成严重污染的。处罚基准:处以禽类每只8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28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单位和 个人 |
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影响较轻的。处罚基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
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影响较重的。处罚基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处罚基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29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
单位和 个人 |
恢复原状、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200元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或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及时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30 | 对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未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损的,未及时修缟、维护和清理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损的,及时修缮、维护和清理;”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存在一处或总面积三平方米以下的损坏、剥离或者污损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存在二处以上或总面积三平方米以上的损坏、剥离或者污损的。处罚基准: 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31 | 对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罚款。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存在有碍城市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物品一处的。处罚基准: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存在有碍城市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物品二处以上的。处罚基准: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32 | 对道路两侧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不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并处罚款。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拆除后,在限期内拆除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 经责令限期拆除后,逾期未拆除,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5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拆除后,逾期未拆除,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5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33 | 对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34 | 对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未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未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未确保公共安全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确保公共安全。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罚款。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日内改正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三日以上改正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35 | 对擅自占用道路、桥梁、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 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 售商品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沿河景观带规划区域、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加工制作、销售商品。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罚款。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36 | 对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三款: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罚款。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超出门窗、外墙占用面积五平方米以下的;或二次违法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超出门窗、外墙占用面积五平方米以上的;或三次以上违法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37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未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未硬化进出口路面或者随意排放产生的污水、油污等污物,未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内或者院内作业,硬化进出口路面。不得随意排放产生的污水、油污等污物,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罚款。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 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在室外或院外作业、进出口未硬化路面或者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在室外或院外作业、进出口未硬化路面或者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38 | 对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景观照明等未按照规定设置,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未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未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未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立即修复或者拆除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景观照明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安全、美观。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罚款。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污损、破损、残缺一处或总面积一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污损、破损、残缺两处以上或总面积一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39 | 对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未征得市、县(市)城市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县(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限期改正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任一边长四米以上十米以下的;或单面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严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任一边长十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或单面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四十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特别严重的 :逾期不改正,任一边长二十米以上的;或单面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处罚基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40 | 对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限期改正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长度1米以下的,或者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严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等构筑物长度一米以上二米以下的,或者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面积一平方米以上二平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严重: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擅自在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长度二米以上的,道路红线内设置门店踏步面积二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出现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41 | 对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 (二)在道路上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并处罚款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
经责令立即改正后拒不改正,经营者组织散发人员五人以下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立即改正后拒不改正,经营者组织散发人员五人以上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42 | 对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随意倾倒、抛撤、堆放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罚款。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并消除影响的。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后,未改正到位的。处罚基准: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并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 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 43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因城市建设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建设不低于现行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拆除或未按批准的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三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拆除或未按批准的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三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城 市管理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市政管理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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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对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在农村公路用地挖沟引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 元(含)以上500元(含)以下罚款。 | 在农村公路路肩挖沟引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 元(不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 1.在农村公路路面挖沟引水;2.或者挖沟引水造成路面沉陷、塌方的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不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罚款。 | 县(市、区)通运输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交通运输中队) |
| 或者打场晒粮的处罚 | 1.在农村公路路肩上打场晒粮;2.或者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不满5平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 元(含)以上500元(含)以下罚款 | 1.在农村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5平方米以上不满30平方米的;2.或者农村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并设置障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 元(不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 1.在农村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30平方米以上;2.或者打场晒粮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交通事 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不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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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对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 元(含)以上500元(含)以下罚款。 | 在弯道等危险路段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 市贸易等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 元 (不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
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造成严重交通堵塞或交通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不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罚款。 | 县(市、区)通运输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交通运输中队) |
| 46 | 对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临时性堆放且占道堆物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 元(含)以上500元(含)以下罚款。 | 在弯道等危险路段占道堆物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 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 元 (不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
占道堆物造成严重交通堵塞或交通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不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罚款。 | 县(市、区)通运输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交通运输中队) |
| 倾倒垃圾的处罚 | 倾倒垃圾不满5平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 元(含)以上500元(含)以下罚款。 |
倾倒垃圾在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 元(不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
1.倾倒垃圾在10平方米以上; 2.或者造成严重交通堵塞、交通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不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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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对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采石取土、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未破坏农村公路主体设施和附属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 元(含)以上500元(含)以下罚款。 |
破坏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但未破坏农村公路主体 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 元 (不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
破坏农村公路主体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 (不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罚款。 |
县(市、区 通运输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交通运输中队) |
| 焚烧物品、 | 未烧坏农村公路主体设施和附属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 元(含)以上500元(含)以下罚款。 |
烧坏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但未破坏农村公路主体 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 元(不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
烧坏农村公路主体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不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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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堵塞边沟的处罚 | 堵塞边沟长度不满2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 元(含)以上500元(含)以下罚款。 |
堵塞边沟长在2米以上不满10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 元 (不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
堵塞边沟长在10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 (不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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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对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其他损坏、污染公路面积不满10平方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 元(含)以上500元(含)以下罚款。 |
其他损坏、污染公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不满30平 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 元(不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
其他损坏、污染公路面积30平方米以上或其它造成交通堵塞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不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罚款。 | 县(市、区)交 通运输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交通运输中队) |
| 49 | 对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一)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 擅自占用、挖掘村道不满2平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 罚款。 |
擅自占用、挖掘村道2平方米以上不满5平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不含)以上3000元(含) 以下罚款。 |
1.擅自占用、挖掘村道5平方米以上的;2.或者因擅自占用、挖掘村道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不含)以上5000(含)以下罚款。 | 县(市、区)交 通运输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交通运输中队) |
| 50 | 对从事爆破等危害村道安全作业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二)从事爆破等危害村道安全作业的;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 违法作业已实施,但未造成损坏公路设施等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罚款。 | 违法作业已实施并造成损坏公路设施等后果,但 当事人通过修复消除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不含)以上3000元(含) 以下罚款。 |
1.违法作业已实施并造成损坏公路设施等后果,且当事人拒绝或不能通过修复而消除影响的;2.或者因从事爆破等危害村道安全作业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不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 | 县(市、区)交 通运输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交通运输中队) |
| 51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处罚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项:《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六)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 损坏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价值不满1000 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含)以上1000元(含)以下 罚款。 |
1.损坏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2.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不含)以上3000元(含)以下罚款。 | 损坏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不含)以上5000元(含) 以下罚款。 |
县(市、区)交 通运输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交通运输中队) |
| 52 | 对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和 个人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不满10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罚款 | 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10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0元(不含)以上20000元(含)以下罚款。 |
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200平方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0元(不含)以上30000元(含)以下罚款。 | 县(市、区)交 通运输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交通运输中队) |
| 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1.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长度不满100米的;2.或者架设、埋设的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罚款。(一般) | 1.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长度在100米以上不满200米的;2.或者架设、埋设的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平方米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0元(不含)以上20000元(含)以下罚款。严重 | 特别严重:1.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长度在200米以上的; 2.或者架设、埋设的设施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0元(不含)以上30000元(含)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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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单位和 个人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2000 | 违法所得1-2万,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违法所得2-5万,并处违法所得8.5倍罚款。 | 违法所得5-8万,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违法所得8-10万,并处违法所得9.5倍罚款。违法所10万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市文化广电和旅 游局或县(市) 文化广电和旅游 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直属中队) |
| 54 |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第十五条规定,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单位和 个人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没有违法所得或 | 违法所得5000元 以上不足1万元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 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款 | 文化广电和旅游 局(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直属中队)) |
| 55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规定,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单位和 个人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市文化广电和旅 游局或县(市) 文化广电和旅游 局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直属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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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单位主管和个人 | 责令改正, 处分,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从轻情形;②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5000元-10000元罚款 |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属于较轻阶次、严重阶次以外情形的。1万-2万元罚款 | :①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形;②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④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⑤已造成火灾、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等严重后果的。 |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应急消防中队) |
| 57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单位主 管和个人 |
责令改正,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
乡镇政府 (消防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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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单位主 管和个人 |
责令改正, 处分,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
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应急消防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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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单位主 管和个人 |
责令改正, 处分,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 |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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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 | 个人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 |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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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对在居民住宅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作业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的处罚 |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实施下列行为:(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作业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 机构和 个人 |
责令改正, 罚款 |
《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县(市、区)消 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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