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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来源:文广旅局 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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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五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社会组织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组织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组织财务统一核算。”规定,南阳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管理办法需要修改的地方有:

一、名称 《南阳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章程》 修改为《南阳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管理办法》

二、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阳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导游服务工作的专兼职持证导游,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修改为本会是由南阳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导游服务工作的专兼职持证导游,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三、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阳市旅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修改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阳市宛城区范蠡路南阳市便民服务中心五楼。

修改为:本会会址设在南阳市宛城区人民10号南阳府衙院内。

五、第二章第六条(二) 受南阳市旅游局委托,受理南阳市辖区内导游注册。修改为受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托,受理南阳市辖区内导游注册和电子导游证审核、换发

六、第四章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修改为会员代表大会与南阳市旅游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进行,每届五年。

七、第六章第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四年。

修改为理事会任期年。

八、第六章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修改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九、第六章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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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七章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年会费为200元/人。

修改为:本会根据国家旅游局《导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旅游行业组织应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南阳市旅游协会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按照实际情况酌情减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