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领域信息公开 > 旅游

南阳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管理办法
来源:文广旅局 时间:2024-01-17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南阳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英文名称为Tour Guide Branch of Nanyang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TGBNT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南阳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导游服务工作的专兼职持证导游,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持证导游是指拥有资格证和导游证的人员。

本会依据旅发【2014】215号《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导游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设立和运行。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标准,遵重社会道德风尚,按政府授权范围,对南阳市辖区内导游进行服务、管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促进行业自律的作用,履行导游注册职能维护南阳导游人员正当、合法的权益,强调职业道德,文明导游。对外优质服务,满足旅行社和市场需求,对内强化培训和技能提高,提高导游素质,公平执业。为促进南阳市导游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阳市宛城区人民南阳府衙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有: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导游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

(二)受南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托,受理南阳市辖区内导游注册。

(三)发挥行业自律功能,维护南阳市导游执业环境健康、稳定、良好发展。

(四)参与政府对导游劳动薪酬、福利的制定和协商,强化对导游的劳动权益的维权和保障。

(五)推动和参与对导游的正面形象宣传。

(六)与政府、其他行业组织、从业人员的桥梁沟通作用。

(七)建立导游劳务中心等下属实体机构。

(八)导游岗位业务培训。

(九)开展调研与统计、业务咨询、行业信息交流和发布。

(十)对服务质量或事故进行通报。

(十一)完成政府和行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辖区内守法从业、无不良信誉的持证导游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

(四)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限;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管理办法和各项制度,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和行规公约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情节严重的经会长会议决议可予以除名。会员如有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导游证的,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南阳市旅游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进行,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代表从个人会员中自荐或推选产生,每3人可联名推荐其中1人为代表,自荐即可当选。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特邀代表只作为观察员存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本会的行规、行约;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占代表的分之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年。

本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二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导游行业的导游人员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身份构成:有导游资质的旅行社经理、与旅行社签有劳务合同的导游、社会导游各占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 正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政治敏感性强;

(二)在导游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七章 专项机构

第二十 本会设导游注册办公室、导游维权办公室、导游培训办公室、导游外宣办公室、导游自律办公室等机构,由副会长兼任各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 各机构负责人需拟定年度工作方案,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后负责实施,年度需向理事会述职。

第二十 成立南阳市导游劳务中心,为协会下设实体单位,职能为劳务中介和劳务派遣。

二十九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国家旅游局《导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旅游行业组织应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南阳市旅游协会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按照实际情况酌情减免执行。

第三十 本会经费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的所有会员以及相关资料由本会秘书长或授权的业务部门管理。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会需配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八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

三十九 对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管理办法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 管理办法20223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 管理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