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水罚决字{2023}第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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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姓名: 乔合义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902********5913住址:镇平县城关镇校场路3组
本机关于2023年3月2日对你(单位)擅自在镇平县高丘镇高丘水库门岗与陈营交界侵占水库库容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2月21日在镇平县高丘镇高丘水库门岗与陈营交界侵占水库库容,影响高丘水库安全和行洪 ,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为维护河道、水库防洪效能,禁止进行下列活动:”第四款“占用水库库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2月21日在镇平县高丘镇高丘水库门岗与陈营交界侵占水库库容,影响高丘水库安全和行洪 ,违反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为维护河道、水库防洪效能,禁止进行下列活动:”第四款“占用水库库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违法证据为:1、镇平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交办巡查记录一份,用于证明案件来源;2、调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4张,用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3、镇平县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送达回执各一份(镇水罚责停字[2023]第02号),用于证明我局曾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4、现场复检笔录一份和现场复检恢复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曾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乔合义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承认,并积极配合调查,减轻危害程度,2023年3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靳瑞果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等次: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曾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三、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当事人擅自在2023年2月21日在镇平县高丘镇高丘水库门岗与陈营交界侵占水库库容。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为维护河道、水库防洪效能,禁止进行下列活动:”第四款“占用水库库容”之规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工程管理第十三条“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壹仟捌佰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镇平县中原银行(账号:50005736330002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镇平县人民政府或者南阳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真
联系电话:0377-65987801-3666
镇平县水利局地址:镇平县建设大道原新纪元院内
镇平县水利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