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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请指南
来源: 时间: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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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请指南

 

一、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南阳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南阳市农业农村局 南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通知》、《镇平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

二、补助对象

全县范围内达到省定规模自主采购疫苗开展强制免疫的畜禽养殖场户。具体为: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以上。

三、补贴病种

我省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口蹄疫(O型+A型)、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小反刍兽疫、布病。

四、补贴标准

以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为参照,结合年度到位补助资金数量调整确定。

五、核算标准

1.畜禽数量核定

猪按出栏产地检疫数和无害化处理数(以保险机构理赔数量认定)核定;牛、羊、禽按出栏产地检疫数核定。

2.免疫频次核定

1)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蛋鸡年度2次,肉鸡、青年鸡年度1次。

2)口蹄疫(O型+A型),猪年度1次,奶牛、自繁自养肉牛年度2次,短期育肥肉牛年度1次,羊年度2次。

3)小反刍兽疫,羊年度1次。

4)布鲁氏菌病,牛、羊年度均为1次。

六、相关要求

(一)申报“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依法实施免疫,保证所有畜禽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依法依规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规范填写养殖档案、强制免疫疫苗台帐、免疫档案、无害化处理台账等,存档备查。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采样、监测、流调等工作。畜禽出栏前,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申报“先打后补”的养殖场应主动加强本场畜禽免疫效果检测,每半年开展1次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评价,每次检测样品家禽不少于30份,家畜不少于20份,要兼顾场内不同区域、不同群体,并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免补防,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要求。按规定采购、使用国家批准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疫苗,并仅限本场使用,严禁转让和倒卖。据实填报畜禽补栏、出栏、检疫等信息,及时报送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一经核实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问题或免疫效果检测不合格的,取消补贴资格。

七、实施程序

(一)自愿申报。规模养殖场在“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注册和填报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养殖信息。达到省定养殖规模而未注册申请的视为放弃申报。

(二)资质审核。县、乡两级管理员收到网上申请后,对养殖场申报信息和资料进行线上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对异常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三)免疫管理。通过审核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实施免疫,做到应免尽免,免疫密度达到100%。实时上传补栏、出栏、疫苗采购、免疫数量、疫苗使用量、疫苗瓶二维码、疫苗包装等信息。规模场主动定期开展强制免疫的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上传抗体检测报告,按要求提交补贴申请。

(四)抽检核实。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挂钩。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不低于申请先打后补养殖场总数20%的比例,进行免疫效果随机抽检复核。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且经补免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其补贴申请。

(五)补贴审核。县级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结合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畜禽养殖及强制免疫情况、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产地检疫等凭证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对信息异常且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按审核不通过处理。对通过审核的规模养殖场名称、补贴畜禽数量及补贴资金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贴资金。

八、单位及联系电话

镇平县畜牧发展中心(镇平县工业路13号)

0377-65925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