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5: | ||||
| 镇平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工作联系表 | ||||
| 部门名称:镇平县农业农村局(公章) | ||||
| 牵头股室: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
| 姓 名 | 职 务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
| 分管领导 | 王伟 | 畜牧服务中心主任 | 13938960598 | |
| 牵头股室领导 | 李忠 | 行政审批股股长 | 13949334445 | |
| 工作专干 | 侯嫚嫚 | 15839951501 | ||
| 联 系 人 | ||||
| 附件3: | |||||||||||||
| 镇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责体系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1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1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植保站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2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31条;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2015年修订)第12条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7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植保站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3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7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植保站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4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第三条 、第四条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7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5 |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 |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6.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7.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8.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7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6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四十二条、《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10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水产服务中心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7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第四条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8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9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第一款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十八条三、《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1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1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12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50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13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10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14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3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产业办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15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16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17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5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18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10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水产服务中心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19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7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植保站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20 |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10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水产服务中心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21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2010年第6号)第五条、第十一条 《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号)规定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22 |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正,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正,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予以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5年通过;2005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10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水产服务中心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23 | 渔业船舶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10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水产服务中心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24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7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水产服务中心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25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第三款 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2001年12月8日颁布 2005年1月5日修订)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三、《河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条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3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水产服务中心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26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 年 第 9 号农业部令) 第三条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10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水产服务中心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27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10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28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10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水产服务中心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29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10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30 | 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经营利用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正,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正,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予以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三条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10 | 20 | 不收费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农业法制股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31 | 执业兽医注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和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十四条 | 行政许可 | 收件 | 接收申请材料 | ||||||||
| 受理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 审查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
| 决定 | 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送达 | 审查标准: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办理结果: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 ||||||||||||
| 服务电话:0377-65969756 投诉机构:农业农村局 投诉电话:0377-65990216 | |||||||||||||
| 受理地点: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 |||||||||||||
| 二、行政处罚(128项)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1 | 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2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种子管理站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3 |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种子管理站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4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种子管理站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5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种子管理站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6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种子管理站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7 | 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推广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推广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一条: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种子管理站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8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种子管理站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9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种子管理站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0 | 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种子管理站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1 |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2 | 对未按照植检法规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引起疫情扩散的;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河南省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植保植检站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3 | 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植保植检站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4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一条:“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蚕种广告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5 | 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二条:“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6 |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三条:“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7 | 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第三十四条:“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8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9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20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21 | 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符合国家或是行业标准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用作肥料或者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未经登记的肥料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22 | 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被监督抽查的种子按不合格种子处理,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23 | 对在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之前,未到当地市、县农业局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25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推广应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24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第635号令修订)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25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它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命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26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28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纪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29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30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4号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31 | 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4号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32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4号 )第五十三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33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2号令)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34 |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35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36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37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38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39 | 对未按规定取得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农业部令第4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40 | 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为配齐船员的,有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41 | 对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出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42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43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44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45 | 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46 |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47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48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49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50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51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52 |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 1、《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53 |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 1、《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54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55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56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57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58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59 | 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工作人员或者违规载客,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三)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工作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五)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七)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60 |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和标志的处罚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61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末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62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⑴《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①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②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63 | 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畜牧法》第六十二条“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64 | 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 《畜牧法》第六十二条“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65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畜牧法》第六十四条“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66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 《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67 |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 | 《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68 |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处罚 | 《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69 |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70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末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71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处罚 | 《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末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72 |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末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73 |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74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 《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75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76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77 | 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78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⑵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⑶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79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80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81 | 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⑴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⑵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⑶发布动物疫情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82 | 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⑴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⑵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⑶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⑷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83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84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执业兽医违反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⑴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⑵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⑶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85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86 | 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5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87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58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88 | 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5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89 | 经营的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6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90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6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91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6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92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93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94 | 兽药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6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95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96 | 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6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97 |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号令《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29条第1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98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号令《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29条第2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99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或者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号令《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30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00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号令《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31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01 |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号令《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32条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02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号令《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33条第3款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03 |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号令《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33条第4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04 |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32条第1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05 | 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32条第2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二)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06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33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07 |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35条第1款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08 |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35条第3款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09 |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35条第3款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10 |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处罚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19条第1款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证:(一)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11 | 乡村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二)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12 |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13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14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15 |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9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16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60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17 |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60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18 |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60条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19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木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20 |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木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21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的处罚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22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23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24 | 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经营染疫或者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者提供场所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经营染疫或者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者提供场所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25 | 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26 | 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27 | 未经批准,擅自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128 | 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2011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遇险、遇难船舶不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发生碰撞不执行指令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三、行政强制(15项) | |||||||||||||
| 1 | 对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隔离试种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应按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和确认的地点进行隔离试种。一年生植物试种期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两年。试种期满,经省植物检疫机构认可,方可分散种植 | 行政强制 | 催告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行政监管 |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 | ||||||||||||
| 2 | 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有权扣留、封存、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行政强制 | 催告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行政监管 |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 | ||||||||||||
| 3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催告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行政监管 |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 | ||||||||||||
| 4 | 封存或者扣押假冒授权品种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关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1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催告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行政监管 |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 | ||||||||||||
| 5 | 隔离、封存、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 |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行政强制 | 催告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行政监管 |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 | ||||||||||||
| 6 | 依法代作处理 |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行政强制 | 催告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行政监管 |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 | ||||||||||||
| 7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强制处理 |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 行政强制 | 催告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行政监管 |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 | ||||||||||||
| 8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催告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行政监管 |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 | ||||||||||||
| 9 | 监督销毁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强制 | 催告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行政监管 |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 | ||||||||||||
| 1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 法律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 行政强制 | 催告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行政监管 |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 | ||||||||||||
| 11 |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法律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 | 催告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行政监管 |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 | ||||||||||||
| 12 |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2款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行政强制 | 催告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行政监管 |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 | ||||||||||||
| 13 | 扣押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 行政强制 | 催告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行政监管 |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 | ||||||||||||
| 14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强制 | 催告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行政监管 |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 | ||||||||||||
| 15 | 强制报废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 | 行政强制 | 催告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行政监管 |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 | ||||||||||||
| 四、行政征收(0项) | |||||||||||||
| 五、行政给付(1项) | |||||||||||||
| 1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主席令第16号)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行政给付 | 催告 | 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1.催告责任:告知当事人应停止使用,予以报废。拒不停止使用的,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扣押,强制报废。 | 不收费 | |||||||
| 决定 | 2.决定责任: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记录、复核。实施前须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予以批准。 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农机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 执行 |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行政监管 | 4.事后监管: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义务 | ||||||||||||
| 六、行政检查(20项) | |||||||||||||
| 1 | 植物检疫检查 |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存放等场所,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疫情调查、监测等;(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发票、帐目、合同、视听材料、原始凭证,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条第二款:“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调运量大的车站、港口、集贸市场以及果品、蔬菜、花卉批发市场等,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驻人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植保站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七章第四十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农产品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 |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9章农民权益保护和第11章执法监督: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201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 | 农作物种子市场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3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第55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河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3条第1项: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5 | 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55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9号)、《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6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43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河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第18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农产品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7 | 农作物种子生产、种子经营过程中全部环节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55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8 | 对种子生产及种子经营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9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9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4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39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0 | 农药市场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20号)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1 | 定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 |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定点农资市场的创建、推荐和考核,依法加强对定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落实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促进市场良性发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2 | 对渔业船舶船员持证生产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十六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3 | 对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4 | 对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检查 | 2.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4.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5.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4 | 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为配齐船员的,有渔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5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6 |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第四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7 | 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核发权益”,第二十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8 | 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2、《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农业机械、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维护作业秩序,提供通行便利和技术服务,保护作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9 | 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监督检查 | 1、《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资监管工作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2、《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情况,确保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质量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0 | 对拖拉机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监督检查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 不收费 |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签批。 |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服务窗口根据网上平台指令,送达年度检查报告书。 | ||||||||||||
| 行政监管 |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七、行政确认(1项) | |||||||||||||
| 1 |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2、《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 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做好记录,立即派人勘查现场,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 | 农机监理站 | 不收费 | ||||||
| 调查 | 2.调查责任: 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佩戴统一标识,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事求是开展事故勘查处理 | ||||||||||||
| 认定 | 3. 认定责任: 应当对农业机械事故所有证据审查。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自查获肇事农机和当事人后10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 | ||||||||||||
| 复核 | 4:复核责任: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自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复核 | ||||||||||||
| 调解 | 5调解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赔偿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八、行政裁决(0项) | |||||||||||||
| 九、行政奖励(0项) | |||||||||||||
| 十、其他行政权力(17项) | |||||||||||||
| 1 |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与服务。”《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0〕94号)四:“(三)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示范引导体系。继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农业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实行示范社动态监测,引导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不收费 | |||||||
| 调解 | 1.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
| 结案 | 1.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予以结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 | 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第四条:“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不收费 | |||||||
| 调解 | 1.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
| 结案 | 1.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予以结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7号)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不收费 | |||||||
| 调解 | 1.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
| 结案 | 1.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予以结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不收费 | |||||||
| 调解 | 1.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
| 结案 | 1.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予以结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5 | 对农村集体财务、资产、资源和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农经发〔2008〕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事代理业务情况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要加大审计力度,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对代理机构和村集体进行专项审计和交叉审计。”《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第十三条:“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监督作用。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妥善解决审计出来的问题。”《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不收费 | |||||||
| 调解 | 1.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
| 结案 | 1.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予以结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6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安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十一条:“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不收费 | |||||||
| 调解 | 1.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
| 结案 | 1.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予以结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7 | 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25号):“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集群申报由农业产业化集群内起主要支撑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省辖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办公室。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办公室。”第十四条:“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05]48 号)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不收费 | |||||||
| 调解 | 1.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
| 结案 | 1.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予以结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8 | 植物检疫备案 |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生产、加工、经营种子和苗木等繁殖材料以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植物检疫机构备案。”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不收费 | |||||||
| 调解 | 1.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
| 结案 | 1.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予以结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9 | 农产品市场准入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07〕72号)第二条第二款:“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对全市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统一收集汇总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消费预警,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事件。第五款: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量贩农产品检测结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农贸市场、超市、量贩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有争议检测结果进行复检和仲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不收费 | |||||||
| 调解 | 1.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
| 结案 | 1.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予以结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0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制、登记、发放、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根据不同的经营承包经营方式(以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登记、审核、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不收费 | |||||||
| 调解 | 1.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
| 结案 | 1.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予以结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1 |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不收费 | |||||||
| 调解 | 1.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
| 结案 | 1.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予以结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2 | 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不收费 | |||||||
| 调解 | 1.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
| 结案 | 1.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予以结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3 | 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不收费 | |||||||
| 调解 | 1.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
| 结案 | 1.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予以结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4 | 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存在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作业。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异议时,可申请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农业机械、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维护作业秩序,提供通行便利和技术服务,保护作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不收费 | |||||||
| 调解 | 1.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
| 结案 | 1.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予以结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5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农业机械、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维护作业秩序,提供通行便利和技术服务,保护作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不收费 | |||||||
| 调解 | 1.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
| 结案 | 1.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予以结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6 |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1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不收费 | |||||||
| 调解 | 1.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
| 结案 | 1.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予以结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7 | 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审核调解申请是否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一方当事人是否已提起诉讼,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不收费 | |||||||
| 调解 | 1.调解责任: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的,终结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各方均同意调解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分送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 | ||||||||||||
| 结案 | 1.结案责任:由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予以结案。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附件2: | ||||||
| 镇平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拟调整情况表 | ||||||
| 部门负责人签字: | ||||||
| 部门名称:镇平县农业农村局(盖章) | ||||||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职权类别 | 责任股室 | 拟调整情况 | 备注 | |
| 1 | 无 | |||||
| 说明: | ||||||
| 1.拟调整情况一般包括拟取消、承接、下放、划入、划出、修改名称、修改依据等情况(如有其他调整也可自行填写),调整原因要加以备注说明原因,其中拟修改依据、修改名称的可在相应一栏中原名称、原依据的下方增加新的内容,并加下划线标注; | ||||||
| 2.拟取消、下放、划出等不再由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可不填责任处室。 | ||||||
| 附件1 | ||
| 镇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职权目录 | ||
| (共213项) |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 一、行政许可(31项) | ||
| 1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行政许可 |
| 2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 行政许可 |
| 3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4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 5 |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 | 行政许可 |
| 6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行政许可 |
| 7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8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9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1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1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行政许可 |
| 12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 13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核 | 行政许可 |
| 14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15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行政许可 |
| 16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 17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行政许可 |
| 18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 19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行政许可 |
| 20 |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 21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 22 |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 23 | 渔业船舶登记 | 行政许可 |
| 24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 25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 26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 27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核 | 行政许可 |
| 28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 29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 30 | 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经营利用审核 | 行政许可 |
| 31 | 执业兽医注册 | 行政许可 |
| 二、行政处罚(128项) | ||
| 1 | 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 | 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推广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推广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未按照植检法规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引起疫情扩散的;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符合国家或是行业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在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之前,未到当地市、县农业局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24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它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命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6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8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证书,或者伪造、冒用、转让、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5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8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未按规定取得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0 | 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 行政处罚 |
| 43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7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0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2 |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3 |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7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8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工作人员或者违规载客,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5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6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0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4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 行政处罚 |
| 75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7 | 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8 |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4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执业兽医违反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6 | 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8 | 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9 | 经营的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0 |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3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兽药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5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7 | 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8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或者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6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7 |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乡村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7 | 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生鲜乳收购站收购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0 |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为从事屠宰、加工、贮存、经营染疫或者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者提供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6 | 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7 | 未经批准,擅自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8 | 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三、行政强制(15项) | ||
| 1 | 对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隔离试种 | 行政强制 |
| 2 | 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有权扣留、封存、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 行政强制 |
| 3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行政强制 |
| 4 | 封存或者扣押假冒授权品种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关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强制 |
| 5 | 隔离、封存、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 6 | 依法代作处理 | 行政强制 |
| 7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强制处理 | 行政强制 |
| 8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 行政强制 |
| 9 | 监督销毁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 行政强制 |
| 1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 行政强制 |
| 11 |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 |
| 12 |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 行政强制 |
| 13 | 扣押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行政强制 |
| 14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 | 行政强制 |
| 15 | 强制报废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行政强制 |
| 四、行政征收(0项) | ||
| 五、行政给付(1项) | ||
| 1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 行政给付 |
| 六、行政检查(20项) | ||
| 1 | 植物检疫检查 | 行政检查 |
| 2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 3 |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4 | 农作物种子市场执法检查 | 行政检查 |
| 5 | 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 6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7 | 农作物种子生产、种子经营过程中全部环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8 | 对种子生产及种子经营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9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10 | 农药市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 11 | 定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 | 行政检查 |
| 12 | 对渔业船舶船员持证生产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3 | 对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4 | 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 15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16 |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17 | 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18 | 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 19 | 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20 | 对拖拉机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七、行政确认(1项) | ||
| 1 |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 八、行政裁决(0项) | ||
| 九、行政奖励(0项) | ||
| 十、其他行政权力(17项) | ||
| 1 |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检测 | 其他职权 |
| 2 | 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 其他职权 |
| 3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 其他职权 |
| 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 | 其他职权 |
| 5 | 对农村集体财务、资产、资源和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 其他职权 |
| 6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安全管理 | 其他职权 |
| 7 | 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 | 其他职权 |
| 8 | 植物检疫备案 | 其他职权 |
| 9 | 农产品市场准入 | 其他职权 |
| 10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制、登记、发放、备案 | 其他职权 |
| 11 |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 其他职权 |
| 12 | 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 其他职权 |
| 13 | 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 其他职权 |
| 14 | 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存在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 其他职权 |
| 15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 | 其他职权 |
| 16 |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 其他职权 |
| 17 | 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 | 其他职权 |

公安机关备案号:豫公网安备411324024113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