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事服务名称 | 我要开加油站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政务服务大厅E22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下午17:00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牵头单位 |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
联办事项及申请材料 | |||||
关联部门 | 事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所需材料 | 法律依据 | |
南阳市商务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首次申请(复审) | 市 | 1、不动产权属证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加油机计量鉴定证书;4、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报告;7、关于加油站建设的规划确认文件;8、成品油供油协议;9、加油站技术人员资格证书;10、成品油环境保护验收报告;1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2、关于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1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营业执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二、《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þ是 ¨否 如“是”则以次填写如下特别程序内容、特别程序时限信息 | ||||
特别程序依据和内容 | 《行政许可法》 ;现场勘察、公示 | ||||
特别程序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是否收费 | ¨是 þ否 如“是”则以次填写如下特别程序内容、特别程序时限信息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无 | ||||
咨询电话 | 13949332186 | 监督投诉电话 | 0377-83668507 | ||
办理方式 | 窗口及政务服务网(hnzwfw.gov.cn和zwfw.nanyang.gov.cn) | 办理结果名称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首次申请 | ||
办事流程 | 收件——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 ||||
结果领取方式 | þ窗口自取 þ免费邮寄 如“邮寄”则需提供准确收件地址及联系人 | ||||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申请表(样本)及示范文本下载获取地址 | 咨询电话、辅导帮办服务窗口及政务服务网(hnzwfw.gov.cn和zwfw.nanyang.gov.cn) | ||||
特殊注意事项 | 无 |
注:以上为省定简版办事指南基本要素。各单位原则上参照此样本梳理编制指南,并可在此基础上添加关键信息;特殊情况下,需与政务中心沟通确认后,可依据自身实现情况制作特定指南。
“我要开加油站一件事”联办申请表 | |||||||
申请人 | (自然人/法人) | 身份 证号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联系 地址 | (申请人居住地址) | ||||||
事项 简述 | (申请人的具体诉求、简要概述) | ||||||
联办服务 事项名称 | 是否 联办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
共性 材料 | 其他材料 | ||||||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首次申请(初审) | R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不动产权属证书 5.加油机计量鉴定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8.加油站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9.关于加油站建设的规划确认文件 10.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报告 11.成品油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3.营业执照 14.成品油供油协议 15.关于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 | 无 | 1个工作日 | |||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首次申请(复审) | R | 1、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 2、XX市商务局关于XX公司进行XX业务的请示
| 5个工作日 | ||||
申请人(签字):(指印/公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各单位原则上应参照此样本,梳理编制联办事项申请表,并可在此基础上添加关键信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作联办申请表;
备注:1.申请表体现出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事项可根据申请人自身需要“勾选”;
3.申请表中明确共性材料、个性材料、事项办结时限。
我要开加油站 “一件事”套餐流程图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我要开加油站
咨询辅导答疑手册
1、问题: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首次申请有哪些条件?
答:(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2、问题: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首次申请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答:(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二)《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