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殡改执法监察中队 | ||
实施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向乡镇人民政认的申请报告; 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宣告死亡的孤儿认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会事务股 | ||
实施依据 |
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儿童福利申请表; 2、居民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死亡证明; 5、照片; 6、宣告死亡判决书。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容缺受理); 2、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父母一方宣告死亡,另一方宣告失踪的孤儿认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会事务股 | ||
实施依据 |
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照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宣告死亡判决书; 4、宣告失踪判决书; 5、儿童福利申请表; 6、居民户口簿。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县级慈善表彰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7号)“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开展“河南慈善奖”评选表彰,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予以表彰。建立完善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县慈善奖审批表; 2、县慈善奖证明材料(容缺受理); 3、县慈善奖征求意见表。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事业单位养老机构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养老服务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容缺受理)。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969816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婚姻登记处 | ||
实施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照片。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殡改执法监察中队 | ||
实施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可行性研究报告;2、农村公益性公墓相关管理制度;3、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方案;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5、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申请书。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
职权名称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 ||
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835号)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内地居民补领结婚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969816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婚姻登记处 | ||
实施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涉外涉华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事〔2003〕22号)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华侨在我省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设在河南省民政厅。”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照片; 4、婚姻证件、结婚登记档案。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父母双方均宣告死亡 的孤儿认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会事务股 | ||
实施依据 |
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居民户口簿; 2、宣告死亡判决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照片; 5、儿童福利申请表。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变更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9:00—12:00 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2000〕20号)第四条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容缺受理)。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继子女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会事务股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照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居民户口簿; 5、不违反计生规定协议;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7、死亡或失踪证明。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证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容缺受理)。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会事务股 | ||
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在人员、机构以及数据核对处理能力具备的前提下,可以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2、低保证明;3、残疾人证;4、居民户口簿;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
职权名称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会事务股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照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4、居民户口簿; 5、收养人基本情况证明; 6、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7、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 8、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经营性养老机构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养老服务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3、营业执照。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
职权名称 |
建设骨灰堂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殡改执法监察中队 | ||
实施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建设骨灰堂规划设计方案; 2、建设骨灰堂审批申请书; 3、骨灰堂相关管理制度;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 3、验资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容缺受理)。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公益性养老机构变更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养老服务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
3、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救股 | ||
实施依据 |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 二、《河南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备案(县级)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地名区划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1.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2.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将拟用名称向所在地省辖市、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含宗地图)》复印件; 2、城镇居民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备案登记表(县级);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总平面图、效果图。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社会救助管理站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900578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会救助管理站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事业单位养老机构 变更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养老服务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容缺受理);
3、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容缺受理)。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函〔2016〕257号)(一)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组织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2、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3 、验资报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容缺受理)。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因特殊困难生父母或监护人为送养人)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会事务股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 、不违反计生规定协议; 2、 居民户口簿 ; 3、 收养登记申请书 ; 4、 收养人基本情况证明; 5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6、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声明; 7、 照片;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申请表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容缺受理)。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申请表;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容缺受理)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申请表 ; 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3 、社会团体印章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容缺受理)。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补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会事务股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 3、能够证明其收养状况的证明; 4、照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父母双方均死亡的 孤儿认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会事务股 | ||
实施依据 |
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儿童福利申请表 ; 2 、居民户口簿 ; 3、 死亡证明 ; 4、 照片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 变更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登记申请表; 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3 、验资报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容缺受理)。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补领收养登记证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会事务股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 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 2、 居民户口簿; 3 、能够证明其收养状况的证明 ; 4、 照片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 (凭产权证办理)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变更登记申请表; 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容缺受理);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会事务股 | ||
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在人员、机构以及数据核对处理能力具备的前提下,可以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审定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残疾人证; 2 、河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3、 居民户口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凭租赁协议办理)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 房屋租赁协议;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申请表(凭租赁协议办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容缺受理)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会事务股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不违反计生规定协议; 2 、居民户口簿; 3、 亲属关系证明; 4 、收养登记申请书; 5、 收养人基本情况证明 ; 6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7 、照片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慈善信托重新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备案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二十一条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慈善法》、《信托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 2、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容缺受理); 3、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 4、信托文件;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准文件; 6、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 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3 、验资报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容缺受理)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 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财务审计报告;
2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3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认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 "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财务审计报告;
2、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认定申请表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宣告失踪的孤儿认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会事务股 | ||
实施依据 |
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儿童福利申请表 ; 2 、居民户口簿; 3、 死亡证明; 4 、宣告失踪判决书; 5、 照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 、社会团体印章 ; 3、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容缺受理)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 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登记申请表; 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容缺受理)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救股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居民户口簿; 2、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3、因病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的材料; 4、因意外事故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的材料; 5、因灾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的材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老龄办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高龄津贴申请表;
2、 居民户口簿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 ||
实施依据 |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 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人员排查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豫政[2017]52号)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969816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婚姻登记处 | ||
实施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居民户口簿; 2 、离婚协议书 ; 3 、照片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慈善信托设立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备案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二十一条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慈善法》、《信托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 2、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3、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 4、信托文件 ;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准文件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容缺受理)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会事务股 | ||
实施依据 |
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凭租赁协议办理)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房屋租赁协议; 2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凭租赁协议办理); 3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容缺受理)。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公益性养老机构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养老服务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3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认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 "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财务审计报告;2、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认定申请表。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 单位变更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3、 新业务主管单位愿承担业务主管职责的文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容缺受理)。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 修改章程核准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申请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容缺受理)。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父母双方均宣告 失踪的孤儿认定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会事务股 | ||
实施依据 |
一、《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 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儿童福利申请表; 2、 居民户口簿; 3、 宣告失踪判决书; 4、 照片;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内地居民补领离婚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969816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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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
婚姻登记处 | ||
实施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涉外涉华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事〔2003〕22号)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华侨在我省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设在河南省民政厅。”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婚姻证件、结婚登记档案; 2 、居民户口簿; 3 、照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变更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社会团体变更法人登记申请表; 2、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容缺受理)。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经营性养老机构变更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养老服务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3 营业执照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 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会事务股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2、居民户口簿; 3、收养登记证; 4、照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职权名称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撤销收养登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社会事务股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
2、 收养登记证件;
3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的声明材料(证明材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 ||
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凭产权证办理)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17:00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901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
责任科室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
实施依据 |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政部令〔1998〕18号)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申请表;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容缺受理) 。 | ||
办事流程 |
前台综合受理 → 后台审批 → 前台发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投诉电话 |
0377-659118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