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申请表 2广告设置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3营业执照 4 户外广告载体所有权和使用证明文件(减免)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 4城市道路掘动申请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减免) 6城市道路占用费缴纳证明(减免)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大型施工项目施工图纸材料 2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核意见 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查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营业执照 6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A表) 7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B表)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营业执照 2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备申请表 3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减免)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情况说明材料 2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申请表 3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减免) 4工程建设许可材料(容缺办理)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申请表 2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减免) 3工程建设许可材料(容缺办理)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城市古树名木移植批准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迁移古树名木申请表 2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3工程建设许可材料(容缺办理)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子项名称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车辆运输时间、车辆通行路线图 2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路行驶申请表 3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措施方案 4特殊车辆资料情况说明 5特殊车辆照片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申请表 3营业执照 4管理单位及原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 5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费凭证(减免)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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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规划部门关于排水管位迁移书面意见 2建筑物与市政排水设施平面图、剖面图及技术参数 3营业执照 4重大改建项目方案 5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申请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7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立项批复、红线图 (减免)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 2营业执照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 4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6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7排放口水质检测证明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p职权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 2营业执照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 4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6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7排放口水质检测证明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子项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停止供水申请表 2停止供气申请表 3停水(气)原因证明 4恢复供水(气)方案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燃气经营许可核发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的社会保险材料(减免) 3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和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资料 4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减免) 5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6申请单位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材料 7营业执照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的社会保险材料(减免) 3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和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资料 4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减免) 5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6申请单位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材料 7营业执照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表 2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平面布置图 3企业安全防护及用户正常供气方案 4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批准文件 5燃气施工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施工组织及实施方案 6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可行性报告 7营业执照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减免) 2营业执照 3河南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燃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减免) 5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6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7燃气经营许可证 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减免)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子项名称 |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减免) 2营业执照 3河南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燃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减免) 5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6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7燃气经营许可证 8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减免)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子项名称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审批表 2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审批表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子项名称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审批表
2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先进个人审批表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办 事 指 南
职权名称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子项名称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
受理地点 |
镇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窗口 | ||
受理时间 |
上午9:00-至下午5:00 | ||
承若时限 |
1 |
咨询电话 |
0377-65613889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责任科室 |
审批股 | ||
实施依据 |
【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申请材料及 材料要求 |
1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申报表
2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申报表 | ||
办事流程 |
综合前台受理-后台审核决定-前台窗口出证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