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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试行)
来源: 时间: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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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发现、有效控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的报告、调查和控制等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南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南阳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在本县境内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依靠科学;分工合作,联防联控;快速反应,调查与控制兼顾。

1.4.1 快速响应与规范调查相结合原则

对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事件应尽快做出响应,采取控制措施。同时,按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和步骤规范地开展调查。

1.4.2 及时报告的原则

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在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同时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参照《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1.4.3病原学与流行病学病因调查并重原则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采取适当措施的同时,应尽快查找致病原因。对有些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特别是新出现的传染病暴发时,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明病原的,应尽快查明传播途径及主要危险因素(流行病学病因),以控制疫情蔓延。

1.4.4 调查与控制兼顾原则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处置,需坚持调查和控制并举的原则。在事件的不同阶段,应根据事件的变化调整调查和控制的侧重点。若流行病学病因(主要指传染源或污染来源、传播途径或暴露方式、易感人群或高危人群)不明,应以调查为重点,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流行病学病因查清后,应立即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1.4.5 事件信息发布与公众引导原则

调查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适时地与媒体、患者及其家属、社区进行沟通,充分利用、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对媒体已介入或群众反响较大的事件,更应主动引导媒体报道,正确对待社会传言,防止事件恶化。按规定权限,及时公布事件有关信息,并通过专家利用媒体向公众宣传防病知识,传达政府对群众的关心,正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在调查处置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相互通报。

1.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定义及事件分级

1.5.1定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似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1.5.2 事件分级

根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例数、流行的范围、规模和趋势,本预案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级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时间内,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或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级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时间内,在一个省多个县(市)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级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时间内,在一个市的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地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级一般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时间内,在一个县(市)区的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县(市)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镇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根据事件控制需要,可设立办公室、舆情组、管控组、医疗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综合组等专业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主要职责为负责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理县领导小组的公文收文、分发、拟办、核稿、运转、印制和归档等,负责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的会务组织;强化综合协调、工作统筹,督促、指导、评估各地、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收集、整理、报送防控工作信息,编写防控工作动态;做好与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兄弟县的联络沟通;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與情组: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工作;统一做好防控工作信息发布;及时收集、整理舆情监测信息,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澄清、管控各类谣言;指导相关部门宣传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管控组:主要职责为负责对重要场所和重点人员开展地毯式排查,分类采取管控措施;发挥部门技术优势,联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追溯、密切接触者追踪等应急处置工作;严格做好县际边界交通管控;协调各地对县内流动人员进行管控,确保不遗漏、不重复;依法打击各种破坏防控工作和社会稳定的行为;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医疗组:主要职责为督促落实诊疗原则;负责研究制定医疗救治的标准、规范、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做好医疗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全县专家资源共享;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选派专家赴重点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医疗物资保障组: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调配防控物资供应保障,为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等提供保障;研究并综合协调防控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掌握疫情防控物资供需情况,协调应急物资计划、生产、储备和调配;负责疫情防控所需的项目立项、预算安排和经费保障;协助做好涉及疫情防控的紧缺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生活物资保障组:主要职责为负责统筹防控应急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全面掌握防控生活物资供需情況,及时了解防控应急生活物资需求动态和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防控应急生活物资供需、生产、储备等方面事宜,做好生活物资调拨调配;统筹做好生活物资防控资金保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各项生活物资保障措施;协助做好涉及疫情防控的紧缺人员和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监测与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及供给保障工作,维持正常市场秩序,稳定物价和查处违规经营活动;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组:主要职责为负责事件防控重大风险的报送、研判和处置;对全县防控重大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对全县防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负责起草审核报送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文稿;承担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各级医疗单位。

3.1.2 监测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建立由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的监测网络,积极开展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及时进行资料的收集汇总、科学分析和综合评估,早期发现不明原因疾病的苗头。

在现有监测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可以扩大监测的内容和方式,如缺勤报告监测、社区监测、药店监测、电话咨询监测、症状监测等,以互相印证,提高监测的敏感性。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接诊不明原因疾病患者,要询问患者流行病学史,遇到具有相似临床症状,并在发病时间、地点、人群上有关联性的要及时报告。

3.2预警

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监测机构报告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监测信息,按照事件分级标准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及时向上级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向社会公告预警。

预警变更与解除由领导小组根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发展变化动态,在参考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基础上,向政府提出建议,经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3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乡镇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为责任报告人。

3.3.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相关信息。

3.3.3报告时限和报告程序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群体不明原因疾病病例,应在2小时内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应级别的专家组成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并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3.3.4报告内容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并按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调查、控制措施

4.1.1 初步核实、寻找病因线索

对事件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实,搜索所有患者并进行个案调查,了解流行病学史、临床体征和检验结果,追寻共性特征。通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等,初步确认判断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内容,初步分析引起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病因。病因线索的调查先按感染性与非感染性两类进行查找,然后逐步细化。若判定为感染性疾病可能性大,需考虑是否具有传染性,可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测结果,以及试验性治疗效果,判定是细菌性、病毒性,还是其他病原微生物的感染。如考虑为非感染性疾病,需先判定是否中毒,再考虑是否为心因性、过敏性、放射性(辐射)或其他的原因引起的疾病。

4.1.2 建立病因假设

根据已经掌握的背景资料,归纳疾病的分布特征,结合临床实验室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在合理的、能被调查事实所支特的、能解释大多数病例的前提下提出病因假设,包括致病因子、危险因素及其来源、传播方式(或载体)、高危人群等。

提出病因假设后,在验证假设的同时,应尽快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4.1.3验证病因假设

一方面,根据建立的病因假设,通过病例一一对照研究、队列研究等分析性流行病学方法分析导致疾病的可疑暴露因素;同时,采集样本,进行特异性的实验室检测,提供实验室支持的相关证据;另外,通过观察和评价初步干预(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进一步明确暴露因素和疾病之间的因果联系,验证病因假设。

4.1.4 综合控制措施

应急处置中的预防控制措施需要根据疾病的传染源或危害源、传播或危害途径以及疾病的特征来确定。

1)对于无传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

①积极救治病人,减少死亡。

②对共同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一旦发现符合本次事件病例定义的病人,立即开展临床救治。

③除可疑致病源。如怀疑为食物中毒,应立即封存可疑食物和制作原料;职业中毒应立即关闭作业场所;怀疑为过敏性、放射性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移除或隔开可疑的过敏原、放射源。

④尽快疏散可能继续受致病源威胁的群众。

⑤在对易感者采取有针对性保护措施时,应优先考虑高危人群。

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搞好家庭、环境卫生,做好自我防护,尽量避免与可疑病例接触,发生类似症状时及时主动就医。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2)对于有传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

①现场处置人员进入疫区时,应采取保护性预防措施。每天工作结束后用水彻底清洗身体,并接受医学检诊。对不明物理、化学因素引起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进行调查的同时,初步判断可能的污染源,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现场采取应急控制和消除致病、中毒、污染等各种因素的措施。

②隔离治疗患者。根据疾病的分类,按照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虫媒传染病隔离病房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重症病人立即就地治疗,症状好转后转送隔离医院。病人在转运中要注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治疗前注意采集有关标本。出院标准由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技术等多方面的专家共同制定,患者达到出院标准方可出院。

③如果有暴发或者扩散的可能,符合封锁标准的,要向当地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封锁的范围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来确定。发生在学校、工厂等人群密集区域的,如有必要应建议停课、停工、停业。

④对病人家属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潜伏期和最后接触日期决定。

⑤严格实施消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处理人、畜尸体,并按照《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开展尸检并采集相关样本。

⑥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动植物等进行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学处理。疫区内重点部位要开展经常性消毒。

疫区内家禽、家畜应实行圈养。如有必要,建议当地政府对可能染疫的野生动物、家禽家畜进行控制或捕杀。

⑧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护意识,做到群防群治。

现场处理结束时要对疫源地进行终末消毒,妥善处理医疗废物和临时隔离点的物品。

根据对控制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疾病原因的进一步调查结果,及时改进、补充和完善各项控制措施。一旦明确病因,即按照相关疾病的处置规范开展工作,暂时无规范的,应尽快组织人员制定。

4.2分级响应

4.2.1 IV级应急响应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迅速组织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专家组赴事发地现场会商。根据专家会商结果,拟定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根据需要,在辖区内调集征用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迅速组织卫生应急机动队伍进入现场开展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处理,同时按规定报告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要坚持调查和控制并举的原则,首先应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尽快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分析,查找线索,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在流行病学病因查清后,立即实行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尽快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做好当地政府的参谋,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参与疾病控制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恐慌心理。必要时提请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进行技术支持。

4.2.2 级应急响应

IV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调查和控制工作。

4.2.3 级应急响应

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省、市、县政府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建立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控制各专业组,在县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科学有序地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防控工作。

4.2.4 I级应急响应

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国务院、省、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政府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调集全县技术力量、应急物资和资金,全力开展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防控工作。动态收集和上报事件进展和防控工作的最新信息,及时研究制定公共卫生干预策略措施、评价实施效果,科学分析预测事件的发展趋势。当好县政府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防控工作的技术参谋。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经过一段时间后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4.4资料整理归档:

1)报告记录;

2)应急处理机构组织形式及成员单位名单;

3)调查处理方案;

4)调查及检验、诊断记录和结果材料;

5)控制措施及效果评价材料;

6)总结及其它调查结案材料。

5.后期评估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总结经验、发现调查控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报告应整理归档并上报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5.1 资料收集

首先要有完善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暴发调查的程序,及时将调查所得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报告记录;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形式及成员单位名单;调查处理方案;调查及检验、诊断记录和结果材料;控制措施及效果评价材料;总结及其它调查结案材料。

5.2评估内容

在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对整个事件的调查处理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总结经验,发现调查中存在的不足,提高以后类似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6.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各医疗单位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卫生应急预案和应急技术处理方案,并加强和其他县及上级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的技术保障工作。

6.2物资、经费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做好应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制定的《卫生应急基本物资储备目录》,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物资的储备,应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7.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