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规范开展自然灾害事件的疾病防控、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卫生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和避免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维护全县经济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南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南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南阳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由于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可能造成公众健康危害的预防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卫生健康系统自身防范与应对准备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1.5事件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一般突发事件(IV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本方案所指的自然灾害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等。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在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领导下,成立医疗救治防疫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分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县医疗救治防疫分指挥部设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部门),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医疗救治防疫分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指挥组、医疗救治组、防疫组、技术专家组、设施设备保障组。
日常工作职责:在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紧急医学救援有关工作。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事件原因,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向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紧急防汛期职责: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受灾地区群众医疗、卫生防疫消杀、畜禽免疫和畜禽尸体打捞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完成省、市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1.1 综合协调指挥组
负责组织专家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风险进行评估、定级,向分指挥部提出建议;按照分指挥部指示,迅速协调医疗救治组、防疫组和技术专家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卫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和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媒体沟通和信息发布总结评估工作。
2.1.2 医疗救治组
负责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急救及伤病员转运、院内救治(包括心理干预)工作,上级医院医院参加医疗救治、落实救治方案等。
2.1.3 防疫组
负责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流行病学分析和健康教育,依法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卫生防疫消杀、畜禽免疫和畜禽尸体打捞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2.1.4 技术专家组
负责自然灾害医疗救治防疫工作现场处置、技术指导、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等。
2.1.5 设施设备保障组
负责安排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制定应急物资、设施设备的政府采购计划;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提供物资保障等。
以上各组同时承担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3.灾害防范
3.1灾害预防
分指挥部根据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研判可能面临的风险,根据需要可发布预警防范信息。并及时组织专家对可能出现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加强因灾害引起的公众健康事件监测,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
3.2健康教育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面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科学知识,特别针对灾区群众开展自然灾害防病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
4.信息报告与管理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互通相关信息。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原则上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传真、电话等方式迅速报告。
灾害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应立即组织专家对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潜在健康危害、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采取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定期编写受灾地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受灾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5.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和响应终止
5.1响应启动
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医疗救治防疫应急响应级别也相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根据省市、县指挥部启动的响应级别,立即自动启动相应级别卫生应急响应。
响应启动后,分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和相关规范开展现场急救、伤病员分流转运、院内救治,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收集、报告、发布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5.2应急处置
5.2.1 医疗救援
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如因灾伤病人员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在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和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治疗。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
5.2.2 疾病监测与报告
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恢复和重建疫情报告网络;启动灾害相关疾病监测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报送方式报告。
5.2.3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等工作。
5.2.4饮用水与食品卫生
加强灾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活动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管。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工作,防止水源性疾病的发生。
5.2.5环境卫生
做好环境卫生,组织专业人员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做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指导开展灭蚊蝇灭鼠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5.2.6 卫生宣传和风险沟通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的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向媒体和公众做好自然灾害风险沟通工作。
5.2.7 重点人群、安置点和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扩散。灾区医疗单位对外来人员加强疾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码头机场和道路的人员,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重点做好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控等工作,指导设置和修建临时厕所,开展环境卫生监测、消杀灭菌处理、卫生宣教和必要的预防接种等工作。
5.2.8 自救与防护
接到相关部门预警后,做好卫生资源的保护、储备救灾物资和人员防护,尽力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在灾害期间能够正常运转。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对因电、水、油、热气(汽)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服务功能。参与救灾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5.2.9心理干预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适时开展受灾群众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经评估,确定灾害所直接引发的卫生隐患基本消除,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已进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阶段,由启动响应的部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恢复重建与总结评估
6.1 恢复重建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规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快速恢复和重建。
组织开展灾后卫生评价,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工作,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和环境清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监督和指导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2善后处置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要积极协调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3总结与评估
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要组织对救灾防病中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调查,认真总结评估,及时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总结评估结果。
7.应急保障
7.1 经费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协商县政府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安排救灾防病专项经费和应急补助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7.2物资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协商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制订卫生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计划,建立储备基地(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要满足需要)。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归位维护并补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风险情況,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3基础设施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部门在项目设计以及设施配套方面,要确保能够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
7.4交通运输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要配备满足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要与铁路、邮电、交通运输、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专用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在特殊情况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要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依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网络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洽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安全通畅。
7.6 建立协调机制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应急、民政、气象、水利、地震、农业、林业、自然规划、环保、住建、交通运输、电力、铁道、公安、发展改革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会商、联动等协调工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7.7 应急队伍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
各类卫生应急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药品及疫苗制品、消杀灭药品和工具、标识等,并健全管理责任制。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7.8 风险评估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对本主管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況,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8.附则
8.1 责任与奖励
8.1.1 责任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8.1.2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4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