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政策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1 |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税费减免 | 县税务局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2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县税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3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 税费减免 | 县税务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 号 )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4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县税务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5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县税务局 |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6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县税务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1号)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7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县税务局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工作方案>的通 知》(豫发改财金〔2022〕392号)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8 | 扩大汽车后市场消费,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 符合条件的 从事二手车 经销业务的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县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9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 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 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符合条件的 企业 | 税费减免 | 县税务局 |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 省税务局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的通知》(豫财税〔2022〕2号) |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
10 | 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延交比例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 旅行社 | 税费减免 | 镇平县文化广电和 旅游局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 (文旅发电【2023】42号) |
0377- 65911716 |
11 |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政策支持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豫建行规〔2021〕6号) | 0377-65963097 |
12 |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至2023年5月)政策,缓缴期间不影响待遇享受,免收滞纳金。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允许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特困行业 | 缓交政策 | 镇平县人社局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38)号文件 | 0377-65969971 0377-65969959 |
13 | 对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1人补助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资金补贴 | 镇平县人社局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232号 | 0377-65969971 |
14 |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不存在失业保险历史欠费,不存在历史欠费,参保企业上年末未裁员或裁员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稳岗返还。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政策支持 | 镇平县人社局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 | 0377-65969971 |
15 | 生产建设单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项目办理建筑许可时,涉及水土保持的相关费用实行“零收费”。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县水利局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项目审批手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宛工改办〔2021〕11号)和《南阳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2000平方米以下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仓储项目办理水土保持有关工作的公告》 | 0377-65612399 |
16 | 减免登记费用。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其他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房屋买卖业务,免收转移登记费。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免收登记费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镇工改办[2022]10号 关于印发镇平县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十项措施的通知 | 0377-65969807 |
17 | 为扎实做好优对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工业生产类企业在县域范围内购买非住宅类用房(用地)缴纳契税的企业,按缴纳契税总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缴纳契税总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 |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 | 按缴纳契税总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 | 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 | 镇自然资(2023)21号 关于印发《对工业生产类企业购买非住宅类用房(用地)予以奖励》的通知 |
0377-65969807 |
18 |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6个月房租。 | 对租赁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 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12个月房租 | 县财政局 | 《关于统计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减免房租情况的通知》(豫财资〔2022〕38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房租减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资〔2022〕100号) | 0377-65972399 |
19 | 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 《镇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平县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镇政〔2021〕19号) |
0377-65619103 |
20 | 对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县金融服务中心、 县财政局 | 《镇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平县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镇政〔2021〕19号) |
0377-65619103 |
21 |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县金融服务中心、 县财政局 | 《镇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平县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镇政〔2021〕19号) |
0377-65619103 |
22 | 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展示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县金融服务中心、 县财政局 | 《镇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平县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镇政〔2021〕19号) |
0377-65619103 |
23 | 对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迁至我县并完成注册登记,实现税收入库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县金融服务中心、 县财政局 | 《镇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平县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镇政〔2021〕19号) |
0377-65619103 |
24 | 对新入驻证券机构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最新年度证券公司分类等级为准,设立C级以上营业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县金融服务中心、 县财政局 | 《镇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平县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镇政〔2021〕19号) |
0377-65619103 |
25 | 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 符合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 | 财政补贴 | 县金融服务中心、 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8号) | 0377-65619103 |
26 | 对引进的保险业机构在镇平县设立总公司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 符合条件保险业金融机构 | 财政补贴 | 县金融服务中心、 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8号) | 0377-65619103 |
27 | 对引进的证券期货业机构在镇平县设立总公司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 符合条件金融机构 | 财政补贴 | 县金融服务中心、 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8号) |
0377-65619103 |
28 | 对引进或新设立注册在镇平县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 | 符合条件金融机构 | 财政补贴 | 县金融服务中心、 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招引金融机构驻宛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68号) |
0377-65619103 |
29 | 将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 符合条件企业 | 税费减免 | 县人防办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豫人防 〔2021〕56号) | 0377-65969869 |
30 | 对首次和连续三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配套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县科工局 | 《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 | 0377-65963033 |
31 | 对成功申报河南省“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的企业,按不超过整机购置实际投资的 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县科工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2]8号) | 0377-65611080 |
32 | 对经河南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县科工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2]8号) | 0377-65611080 |
33 | 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县科工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2]8号) | 0377-65611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