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平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
现将《镇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实施。
镇平县烟草专卖局
2022 年 2月11日
镇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一) 行政许可类(共7项)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 期限 |
收费 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可 类 |
草 卖 售可 新 许 烟 专 零 许证办 可 |
《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 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 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
1.受理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 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 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 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许可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2.审查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 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2日 | |||||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日 |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1日 | |||||
5.事后监管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加强对准予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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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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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 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 期限 |
收费 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政许可类 |
草卖售可延许 烟专零许证续可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 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 机关提 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 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 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
1.受理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2.审查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
5.事后监管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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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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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 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 期限 |
收费 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可 类 |
烟草 专卖 零售 许可 证停 业许 可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 申请, 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
1.受理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 日 |
否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发放 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2.审查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
5.事后监管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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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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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 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 期限 |
收费 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烟草 专卖 零售 许可 证歇 业许 可 |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 条(现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
1.受理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 日 |
否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 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2.审查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材料审查; 需要现场核查的, 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
5.事后监管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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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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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 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名 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 期限 |
收费 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 政 许 可 类 |
烟 草 专零 售许 可证 恢复 营业 许可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 业申请,停业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 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
1.受理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日 |
否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 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2.审查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
5.事后监管责任: 镇平县烟草专卖局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 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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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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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 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 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 期限 |
收费 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政许可类 |
烟草 专卖 零售 许可 证变 更许 可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 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
1.受理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 日 |
否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的;(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2.审查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告知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
5.事后监管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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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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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办理 期限 |
收费 情况 |
违法责任 |
行政许可类 |
草卖售可补许 烟专零许证办可 |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 证的,应当向发证 机关 申请补办许可证” |
1.受理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1 日 |
否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 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
2.审查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 ||||||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于准予许可决定, 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 ||||||
5.事后监管责任:镇平县烟草专卖局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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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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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二)行政处罚类(共 25 项)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政处罚类 |
擅 自 收 购 烟 叶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 20%以 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 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一千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 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 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 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无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 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超过烟 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 专卖品准运证的;(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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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 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 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 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 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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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的平均收购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制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 5 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 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三) (四)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超过规定限量异地邮寄、携带烟草制品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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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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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无 证 生 产 烟 草 制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 生产企业, 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 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三十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 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五十三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烟草 专卖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 |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 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 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 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 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 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 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 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 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 又不履行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无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 烟用丝束、 烟草专用 机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 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第三十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 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 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 专卖品公开销毁。” (3)《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 必须按照《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关闭或者停止违法生产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并销毁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及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设备,可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总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 |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 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 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无 证 批 发 烟 草 制 品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 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 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 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 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 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 50 条以上 的, 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无烟草 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 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 下的罚款。”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烟草制品批 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应当 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经 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 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 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 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违法经营的 烟草制品; ……” |
1.立案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 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 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是否 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 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 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 格等处理; 符合法定情形 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 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 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 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 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 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 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 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 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 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 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 依法需要听证的, 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 事人陈述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 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当事 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机关负责 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 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 七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 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 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政处罚类 |
越可规范从烟制批业 超许证定围事草品发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应当在许可证 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 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 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 应当在 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 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 范围,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 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 款。” |
1.立案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 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 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由 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限期改正, 给予通报批 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 处理; 符合法定情形的,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 或者违法行使职权, 情节 轻微的, 由本机关或者上 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 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 收 回 《 河 南 省 行 政 执 法 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 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 较重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 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 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以及当事 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 七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 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取 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 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 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 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 批发企业进货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 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 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由上级 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 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取消 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符合 法定情形的, 依法承担行政 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 情节轻微 的, 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 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 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 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 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 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情节较重的, 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 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 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 陈述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 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 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 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 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 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 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无 证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审查批准发给烟草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 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 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 无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限期申领零售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可予以暂时扣留;逾期未领取零售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其被扣留的烟草制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 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 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 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 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 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 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 准,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 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 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 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监督处理, 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1.立案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 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 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 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 法岗位或者取消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 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 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 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 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为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烟 草 制 品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 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 五十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对县级以上烟草公司供应卷烟, 禁止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 第三十五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罚款。” |
1.立案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 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符合 法定情形的,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 情节轻微的, 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 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 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 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情节较重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 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 进行法治审核,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 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 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 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自 省 营 草 卖 批 业 处 擅 跨 经 烟 专 品 发 务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 部门审批发证。”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 10% 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 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 行使职权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 行使职权, 情节轻微的, 由本机关 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 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 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需要听证的, 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者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 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 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向 无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卷 烟 纸 、 滤 嘴 棒 、 烟 用 丝 束 、 烟 草 专 用 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 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 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 束和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 五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 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符合法定情形的,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 法行使职权, 情节轻微的, 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 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 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需要听证的, 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 七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从 无 证 企 业 购 买 卷 烟纸、 滤 嘴 棒、烟 用 丝 束、烟 草 专 用 机 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六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 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 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 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 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 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 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 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 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 由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 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 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符合 法定情形的, 依法承担行政 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 情节轻微的, 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 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情节较重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 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 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 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将决定书公开供公众查询。 | ||||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 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不 按 规 定 存 放 免 税 烟 草 制 品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 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 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 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 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 负责人批准, 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 情节轻微的, 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 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 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需要听证的, 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 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 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 七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在 海 关 监 管 区 内 经 营 免 税的卷烟、雪 茄 烟 未 在 小 包、条包上标 注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专 门 标 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 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 只能零售, 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 规定,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 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 50%以 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符合法 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 情节轻微的, 由本机关 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 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 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形成 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 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 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 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拍卖企业 未对竞买 人进行资 格验证, 或者不接 受烟草专 卖行政主 管部门的 监督, 擅 自拍卖烟 草专卖品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 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 企业许可证; 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 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 值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1.立案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 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 法行使职权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符合法定情形的, 依法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 情节轻微的, 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 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 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需要听证的, 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 七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隐 瞒 情 况 或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因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一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
1.立案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符合法定情形的, 依法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 情节轻微的, 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 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 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 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 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非 法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证 |
《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 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 回或者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 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 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
1.立案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 行使职权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 行使职权, 情节轻微的, 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需要听证的, 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 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 七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使 用 涂改、 伪造、 变 造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任 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 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 卖许可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 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 情节轻微的, 由本机关 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 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 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不 及 时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变更、 注 销 手 续 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 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 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 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 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 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 者地址发生改变的, 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烟草 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 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给予通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符合法定情形的,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 法行使职权, 情节轻微的, 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 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需要听证的, 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 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 提出处 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当事人 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以及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 七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非 法 接收、 转 让 淘 汰 报 废 的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及 残 次 的 卷 烟纸、 滤 嘴 棒、烟 用 丝 束 |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淘汰报废的烟草专用机械及残次的卷烟纸、滤 嘴棒、烟用丝束应当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监督销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接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 反第三款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烟 草专卖品。” |
1.立案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 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 评优资格等处理; 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 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需要听证的, 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 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 提出处 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 七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窝藏、 运输、 销 售 走 私 烟 草 制品 |
《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 窝藏、运输、销售走私的烟 草制品。禁止生产、销售假 冒、无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及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 商标标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的, 按照下列规定处 罚: ……(五) 窝藏、运输、 销售走私卷烟的, 由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卷烟, 并处以违法 经营总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自运或承运人明知而承运的,没收其违法运输工具。” |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 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 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 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 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 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 见。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依据、处罚内容, 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销 售 无 规 定 防 伪 标 志 卷 烟 |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全省实行卷烟防伪标志 销售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的卷烟。卷烟防伪标志的具体管理办 法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无规定防伪标志卷烟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营的卷烟和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并处以违法经 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 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符合法 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 行使职权, 情节轻微的, 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 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 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 权等。 |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 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七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情节严重经 教育不改 |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持有烟 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违反本条例规定, 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 原 发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
1.立案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 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 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 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 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 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 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需要听证的, 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 进行法治审核, 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 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 七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处 罚 类 |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 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 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 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 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 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 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 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 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 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 关许可证,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 |
1.立案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 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 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 法定情形的, 依法承担行政 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的, 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 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 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情节较重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
2.调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依法需要听证的, 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治部门或法治员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 七日内,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的,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三)行政强制类(共 3 项)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强 制 类 |
加 处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 加处罚款或 者滞纳金”。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 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 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 应当告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 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1.催告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办理部门作出加处 罚款决定前, 应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并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明确金额和给付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 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为单位或者个人谋求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决定责任: 依法需要做出加处罚款决定的,制作《加处罚款 决定书》,载明加处罚款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等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 履行义务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4.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对从事烟草专卖经营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强 制 类 |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 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 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 行”; 第三款: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 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催告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办理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求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决定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作《行 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提交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从事烟草专卖经营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强 制 类 |
变卖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 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 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
1.催告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办理部门作出变卖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决定前,应张贴通告、发布公告三十日寻找 当事人。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损失的, 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求利益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决定责任: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案件办理部门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变卖。 | ||||
3.执行责任: 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 变卖款上缴国库。 | ||||
4.事后监管责任: 加强对从事烟草专卖经营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做好变卖款票据管理。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四)行政检查类(共 3 项)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检 查 类 |
检 查 经 营 场 所 和 货 物 存 放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 和本条例的案件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 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专卖法》 和本条例的案件 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运输的货物,对其中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依法进行处理。 |
1.检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有权检查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市场检查。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 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 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 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处置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决定是否立案。对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立案并决定是否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移交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违法的烟草专卖 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 ||||
3.公开责任: 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 公开。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检 查 类 |
查阅、 复 制与违 法活动 有关的 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 和本条例的案件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 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 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专卖法》 和本条例的案件 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 查阅、复制与违法案 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 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
1.检查责任: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有权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 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符合法定情形的, 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 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 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 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
2.处置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人员根据查阅、复制的相关资料, 结合其他证据,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公开责任: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检 查 类 |
检查非法运输 烟草专卖品的 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河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运输的货物,对其中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依法进行处理。 |
1.检查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专 卖管理人员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检查、处理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 情节轻微的, 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处置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决定是否立案。对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立案并决 定是否行政处罚。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 的,移交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 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 ||||
3.公开责任: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五)行政奖励类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 政 奖 励 类 |
检举烟草专卖 违法案件有功 单位个人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1.奖励责任: 对查处涉烟刑事案件有功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滥用职权,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奖励的; 2.徇私舞弊,收受被奖励单位或个人财物、好处的; 3.没有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行为。 |
2.其他法律法规规规章应履行责任。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六)其他行政权利类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其 他 行 政 权 利 类 |
对涉嫌非法运 输的烟草专卖 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 年 5 月 26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36 号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的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 列措施: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 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
1.决定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当事人涉案的烟草专卖品等符合暂存检 查条件的,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暂存检查的决定,送达通知书。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依据的; 2.违反法定的程序的; 3.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变卖运输工具或烟草专 卖品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违法实施暂存检查,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8.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 制止、处罚, 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2.实施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烟草专卖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妥善保管暂存检查的烟草专卖品或运输工具等。 | ||||
3.执行阶段责任:对查实为案件证据或事实的, 应当对暂存检查的烟草专卖品或运输工具依法作出处理。 |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职权 类别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其 他 行 政 权 利 类 |
销 毁 依 法 查 获 的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假 冒 商 标 烟 草 制 品、霉 坏 变 质 的 烟 草 制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 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发布)第五十九条: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按规定接收 各方来源的霉坏、变质和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 2.审查责任:经质量鉴定 后, 报请统一公开销毁。 3.决定责任:经报请批准,予以公开销毁,并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4.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送达文书、质检报告当场或七日内依法定方式送达。 5.事后监督:加强烟草行 业的内部监管,监督烟草 经营企业和市级局建立公开销毁烟草制品台账和管理规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依据的; 2.擅自变更销毁烟草专卖品种类的; 3.违反法定的程序的; 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 5.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烟草专卖品 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违法实施销毁,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的案件不移送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服务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0377-65927953 服务地点:镇平县涅阳路烟草专卖局 投诉机构:镇平县烟草专卖局法规科 投诉电话:0377-65921663 |
备注: 关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行政执法权责事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