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肥料监管的检查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
通 知
镇平县农业农村局、镇平县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宛政办明电〔2019〕57号)、《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宛市监〔2019〕99号)精神及《2022年镇平县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对肥料监管的检查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镇平县农业农村局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3.工作指引
镇平县农业农村局 镇平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
附件1
对肥料监管的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明确工作事项,细化工作程序,建立联合抽查责任机制,做到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覆盖,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提升联合抽查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切实做到应急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实现依法监管、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营造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规范全县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
二、参与部门
本次对重点单位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发起,县城市管理局共同参与。
三、检查时间和对象
本次检查从2022年11月1日开始,12月15日结束。检查对象为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四、联合检查事项
(一)镇平县农业农村局:对肥料质量监管的行政检查
(二)镇平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户外门头招牌的行政检查
五、检查实施步骤
(一)抽取检查对象名单。本次抽查由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河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在监管对象库中按照1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同时将抽取的检查对象推送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农业农村局在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县城市管理局认领抽查对象后,按照求在本部门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执法人员进行匹配。两部门抽取的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执法检查。
(三)依法开展联合检查。各部门按照抽取的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组织安排执法人员按照联合检查事项参加检查。
(四)录入检查结果及公示。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由参与联合检查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河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未录入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做好此项工作是我们履职尽责的体现,也是监管部门对地方经济做出的应有贡献,工作必需要做实、做细、做好,做出成效。
(二)要严肃抽查检查纪律。监督检查人员对重点单位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抽查检查重点单位的宴请,不得接受被抽查检查市场主体的礼金、礼品等违规违纪行为。在抽查检查工作中要依法履职,不得消极应付、懒政怠政、失职渎职,不得无故推迟拖延检查期限,不得无故不参加检查,一切行动听从检查组组长的指挥,否则将依纪严肃处理。
(三)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各单位必须以大局为重,检查期间交通工具由各组组长带所在单位车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出车、出人,给抽查工作设置障碍。
(四)要确保工作成效。检查结束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听取各组汇报,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应付支差、走过场、不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要及时总结汇总检查成果。各部门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本次联合检查的工作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完善推进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新思路、新方法,形成具有全县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并及时将抽查工作情况报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县委、县政府。
附件2
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执法检 查人员 |
姓名 |
单位 |
执法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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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对象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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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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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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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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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
镇平县农业农村局 |
对肥料质量监管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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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城市管理局 |
对户外门头招牌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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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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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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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执法检查人员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附件3
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单位等各类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5号),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人、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西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