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直单位“万人助万企”活动
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最新政策
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最新政策
镇平县“万人助万企”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5月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精神,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压力,找准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着力推动2022年全县“万人助万企”活动“服务企业创优环境持续突破跃升,推动发展跑出加速度跨出高质量”,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县“万人助万企”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县直18个部门制定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纾困帮扶措施,涉及到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减税降费、人才支撑等领域近200条,现汇编成册,供各单位、包联干部和企业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镇平县“万人助万企”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5月
目 录
1、县财政局……………………………… 1
2、县科工局……………………………… 12
3、县商务局……………………………… 17
4、县税务局……………………………… 19
6、县交通运输局………………………… 29
7、县金融服务中心……………………… 33
8、县农业农村局………………………… 37
9、县人社局……………………………… 42
10、县住建局………………………………77
11、县检察院………………………………80
12、县教体局…………………………… 109
13、县医疗保障局……………………… 114
14、县司法局…………………………… 118
15、县市场监督局……………………… 121
16、县自然资源局……………………… 124
17、县华润燃气公司…………………… 126
18、县供电公司………………………… 129
镇平县财政局
支持工业企业纾困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工业企业纾困帮扶力度,按照局主要领导部署,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1〕76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政府出台《镇平县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十条措施》、《镇平县支持工业企业“三大改造”若干政策》文件规定,特制定我县工业企业纾困政策措施如下:
一、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
1、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平台。获得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创新联合体。对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县企业联合建设并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当年认定的省创新型龙头企业奖励20万元,“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10万元,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科技“雏鹰”企业奖励5万元。对在各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企业,县财政参照上级奖励标准给予等额奖励。
6、支持企业围绕“3+2”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给予资金奖励。
7、实施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当年企业获得省财政研发费补助的,同时按照1:1资金比例安排县级配套奖补。
8、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按照企业科技合作项目合作经费的50%或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对企业引进并签约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服务期满三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的工作经费补助。
10、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召开技术研讨会、成果发布会、人才交流会,按实际会议费用开支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省级财政支持的智能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项目,县财政参照国家、省认定的投资额度分别给予1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获得国家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补贴。
13、支持企业“上云”。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云产生的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10万元。
14、对当年度符合并获得国家、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县财政参照国家、省认定的投资额度分别给予1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对企业研发生产的被认定为全国、全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对研制单位和首次购买并在我县使用的企业,由县财政按照销售价格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对当年度被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7、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省级财政支持的绿色化改造项目,县财政参照国家、省认定的投资额度分别给予1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对进入国家工业节能技术、工业节能装备、重大环保技术装备、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目录、“能效之星”产品目录的装备制造企业,由县财政按照产品类别(同一产品的系列产品不重复奖励)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落实企业奖补政策
20、落实县政府 《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2021]19号文要求,加大财政奖励支持力度,对我县上市挂牌企业,按照不同阶段、不同板块分阶段奖励支持,对实现资本市场融资的,按照融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对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再给予50万元奖励。
21、开展星级企业考评,根据《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工业企业比贡献、比管理、比创新、争创星级企业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镇政〔2019〕35号),《中共镇平县委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持续开展星级企业评定工作,对五星级到一星级企业,分别按照企业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4%、3.6%、3.4%、3.2%、3%予以奖励。
三、协调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22、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全面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
23、加大制造业支持政策落实力度。做好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调研,争取更大支持力度 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政策。
24、会同县发改委按规定梳理汇总《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认真落实、及时公开,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力争涉企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标准只降不升。
25、会同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制定《清理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强化违规收费整治,聚焦重点领域,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商业银行、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确保政策红利落地。
四、财政惠企政策靠前发力。
26、加快政府财政资金下达拨付。对直接用于企业、产业、项目的各类奖补等专项资金,加快下达支付进度,力争2022年第一季度完成全年总量的1/3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直达企业机制,支持企业纾困解难。
五、落实企业创新贴息政策
27、投资额达到南阳市创新贴息支持标准的工业企业年度在建(含新开工)“三大改造”项目,推荐申报市创息贴息支持。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县域企业,未达到南阳市创新贴息支持标准的,经核实年度内获得银行贷款用于该项目的,县财政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一次性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日期以资金到账或受托支付日期为准。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贷款月数/12相应折算贷款额。
六、申请工业企业满负荷生产奖励
28、县域规上工业企业在2022年2月15日前实现满负荷生产的给予10万元财政奖励。2022年第一季度保持连续满负荷生产且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和县级按1:1比例分担。
七、发挥担保平台“过桥资金”作用
29、发挥中小企业担保服务平台作用,每年向泰昌信用担保公司注入风险担保金500万元,积极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逐步放宽反担保要求,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发挥财政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金资金池作用,帮助企业破解融资“瓶颈”,帮助企业归还到期贷款并获得续贷,解决因银行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周期不匹配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无法按期归还贷款、面临违约风险的难题,保障资金链条衔接,促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
八、支持稳岗扩岗措施
30、落实稳岗扩就业政策,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依据《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宛财办[2022]1号文件要求,将原定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的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政策延长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九、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
31、依据《关于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宛办[2021]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企业家群体实际情况,开展企业家专题培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每年财政投入县级预算资金,支持推进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建立企业家培训体系,分类分批组织对企业家开展培训。
十、 分批次盘活国有资产
32、在县域内已做好员工安置但未进行破产清算的13家工业企业中,选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企业尽快将土地和房屋等资产进行清算,积极盘活闲置国有资产。
上述政策措施制定依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1〕76号)
2、《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豫财企[2022]7号)
3、《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宛财办[2022]1号)
4、《中共镇平县委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镇发[2021]14号)
5、《镇平县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十条措施》
6、《镇平县支持工业企业“三大改造”若干政策》
7、《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2021]19号)
8、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工业企业比贡献、比管理、比创新、争创星级企业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镇政〔2019〕35号)
9、《关于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意见》(宛办[2021]12号)
咨询科室:镇平县财政局企业股
华承侃 65923059
镇平县科工局惠企政策清单
一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县企业联合建设并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奖励30万元。
(二)创新型企业培育。对当年首次认定、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创新型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雏鹰”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科研项目投入。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实施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按当年企业获得省财政研发费补助金额1:1配套奖补;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按照企业科技合作项目合作经费的50%或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30%给予奖励。
(四)科技人才引进。对引进并签约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服务期满三年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10万、6万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当年获得市组织部门、科技部门产业领军人才项目奖励的企业,奖励50万元;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召开技术研讨会、成果发布会、人才交流会,按实际会议费用开支的50%给予补助。
镇平县科技创新工作专班
0377-65963079
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发展
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省级财政支持的智能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项目,按照投资额度的10%的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贴。获得国家级、省级智能车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补贴。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云产生的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10万元。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产业融合股 马梓洋 0377-65963022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当年度符合并获得国家、省级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投资额度的10%的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产业规划股 王 亮 0377-65963098
对全国、全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对研制单位和首次购买并在我县使用的企业,按照销售价格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度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中小企业股 水 满 0377-65963022
(三)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
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省级财政支持的绿色化改造项目,按照投资额度的1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进入国家工业节能技术、工业节能装备、重大环保技术装备、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目录、“能效之星”产品目录的装备制造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工业运行股 徐志瑞 0377-65963098
(四)实施贴息支持
投资200万元以上,低于南阳市创新贴息支持标准,并在年度内获得银行贷款用于该项目的,县财政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一次性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中小企业股 水 满 65963022
(五)支持创建星级企业
按照镇平县三比一争考评办法,对获得星级称号的企业,从五星级到一星级,分别按照企业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4%、3.6%、3.4%、3.2%、3%进行奖励。对分类管理列入AB类的企业,分别按照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0.8%、0.6%进行奖励。
产业规划股 王 亮 65963098
工业运行股 徐志瑞 65963098
镇平县商务局外贸外经股惠企政策
一、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
境外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对企业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境外设立的营销网络、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网点自建、租赁、装修费用及仓库自建、租赁费用)给予一次性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内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
咨询股室:外贸外经股 0377-83961903
二、支持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项目: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有效降低收汇风险,提高出口企业风险管控能力,对企业投保一般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短期(1年内)出口信用保险,按照不高于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支持。
咨询股室:外贸外经股 0377-83961903
三、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境外展览会项目:对企业参加境外国际性或地区性综合或专业展览会的展位费和人员费 (每个项目补贴展位不超过2个,补贴参展人员不超过2名)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
2、产品认证:委托开展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的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产品认证包括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和其他产品认证。在完成产品认证取得产品认证证书当年,对产品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
3、境外专利申请: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并取得授权证书后,对申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
4、境外商标注册: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按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最高支持限额10万元。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咨询股室:外贸外经股 0377-83961903
镇平县税务局惠企政策
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03-01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日
小微企业
所得税优惠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中小微企
业加速折旧
一、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二、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缓缴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增值税留抵退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镇平县交通运输局惠企政策清单
一、推进公路工程建设,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建设。加快推进重点交通工程建设,促使项目早开工、早实施、早完工。县交通局将实时督促加快项目施工进度,按照既定时间节点计划保证项目完工通车,从而优化交通运输网络,达到节约企业运输成本目的。
二、助力客运企业,推进客运市场融合发展。对原有客运企业、公交企业进行融合优化,从而逐步完善全县客运网络,承担社会责任,服务群众出行。
1、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不断优化公交线网,提升公交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出行服务。结合实际,在车辆、场站、道路等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通过新开、加密、延伸公交线路或开通定制公交等方式方法,为企业、园区做好出行服务。
2、开通城际公交,投资2600万元,收购社会车辆58辆,新购置32台新能源纯电动公交车淘汰燃油车开通镇平至南阳公交班线,实行企业化运作,每10分钟一班,全程票价7元,日均运送旅客6000余人,年投运近300万人次。
3、开通城乡公交,新增27条通村公交线路,购置27台公交车,实现与原有38条线路全面贯通,410个行政村实现村村通公交,票价1元,惠及周边20余万群众,日运送群众500余人次,年运送20万人以上,构建起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节点、建制村为末梢的三级城乡客运网络,为全县人流、物流、快递、电商等融合发展搭建更加快捷的交通平台,真正实现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三、助力货运企业,推进货物运输降本增效。加大对货运企业安全生产、证照审验、经营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服务,及时组织推广由传统货运向网络货运发展的培训学习,真正提升货运企业内生动力,确保全县货运量、货运周转量稳步提升,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四、落实惠企扶持政策,切实为企业减负。严格落实货运车辆综检、安检、环检“三检合一”制度,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认真落实国家对出租车、城市公交车和农村客运车辆的财政补贴政策,每年发放国家燃油、公交补贴,切实减轻了道路运输企业负担,维护了市场稳定,保障了公共服务。
五、简化审批程序,优化监管流程。为提高审批效率,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有效性。拓展网上办事广度和深度,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努力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进一步提高响应企业诉求和为民服务的能力,破解社会企业办事“最后一公里”的难题。
咨询科室:
政策一 : 工程股 037765925838
政策二三四 :运输股 037765980526
政策五 : 审批股 037765923398
交通政策办理流程图
镇平县金融服务中心惠企政策
一、切实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贷款发放严格落实全流程限时制度“123”工作机制(即:“1天受理申请、2天专人对接、3天反馈结果”),对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限作出明确承诺,力争将银行机构平均放贷时间压缩到2天以内。(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并联办理)。能通过网上办理的环节通过网上办理,能精简资料的进行精简,节约办贷时间。申请资料只需要在贷款申请时提供4类:基础资料类、决议及授权类、权属及同意抵押证明类、用途证明类,其他任何环节不需要提供其他资料。
二、加强“专精特新贷”和“小升规”工业企业融资支持。开发“专精特新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30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放宽反担保要求,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将“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纳入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河南站)、省中小企业融资云平台支持范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对名单内企业实行无还本续贷政策。授信额度、中小微企业首贷任务重点优先向培育库入库企业和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倾斜等方式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适时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接触型服务业及其他有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行业的支持力度。
四、开展政策培训。一是组织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行长进万企”等融资对接活动,指导企业准备资料、现场采集,提高办贷效率。二是针对性讲解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改革新政策和最新省、市奖励补助政策,帮助企业找到适合自身条件并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板块。
五、到期贷款提前介入。落实无还本续贷、抵押免注销、延期还本付息等优惠政策,不限贷、抽贷、断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同时,对银行创业贷款、政策性贷款进行贴息,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对2021年7月1日以来贷款到期但还本困难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
六、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每周一上午 9:00— 11:00,结合省线上常态化银企对接活动,组织相关企业收看金融产品宣讲直播,与企业实时互动,针对企业提出的融资问题,提供专业化、合理化建议,帮助企业破解难题 。
七、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挂牌政策。一是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企业上市倍增计划的通知》(宛政〔2021〕13 号)和《镇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平县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2021〕19号)要求推荐本 行业内有发展潜力、有上市意愿的企业,纳入省、市、县重点上 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二是落实已出台的改制、挂牌、上市相应的奖励及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补。
咨询科室:金融服务中心银行保险股
金融服务中心资本市场股
联系电话:0377-65619103
镇平县农业农村局惠企政策清单
一、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深化农业农村领域“放管服效”改革,推行“不见面审批”。群众和企业只要点击鼠标,在“河南政务平台”中点击南阳市镇平县,找到农业农村局数据目录,点击办理事项,就可查询到相关信息。目前在河南政务服务平台设置39个政务服务事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32个、其他权力事项7个),涵盖所有农业农村方面群众办事高频事项,全部达到五星服务标准。
负责科室及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股 65990216
二、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实施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负责科室及联系方式:
产业化服务中心 65610027
三、加大农业项目扶持。对批准创建或建设的国家、省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的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中央、省财政分年分类给予奖补支持。对于国家、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资金主要支持规模化种养基础设施、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对于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规模生产基地标准化、商品化生产水平提升,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和物流设施建设,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等新基建建设,市场品牌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壮大等方面;对于农业产业强镇,奖补资金主要支持主导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提升原料基地、加工营销等设施装备水平,促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
负责科室及联系方式:
产业化服务中心 65610027、
发展规划股 65912316
四、开展融资服务。通过信贷直通车帮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与农业生产、服务及直接或密切相关产业的正常经营发展;构建“政银担保”支农联动机制,充分利用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担保的主体作用,支持农业企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融资;联合邮政储蓄银行和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受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豫农担—救灾贷”服务,帮助受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较低的成本获得金融支持。
负责科室及联系方式:
农经中心 13633995689
五、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对企业存在的品种更新、生产管理、企业经营等问题,发挥农业农村部门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技术对接服务;对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等问题,利用京宛合作平台,与北京农学院、北京农林科学院等高等院校对接。
负责科室及联系方式:
科教股 15225611556、
农产品质量监管股 65920683
六、开展产销对接服务。充分利用中国农洽会、中国国际农交会等农业展会及京宛合作、豫沪合作载体平台,加强我县农产品与域外大市场对接,拓展农产品销售市场。持续推进我县优势特色产品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等对接。
负责科室及联系方式:
农产品质量监管股 65920683
七、加强农业品牌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品牌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知名品牌;利用京宛、豫沪农业合作、中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河南省优质特色农产品北京推介会等平台,宣传企业产品品牌;支持企业建立线上线下展示展销窗口,展示我县优势特色产品,不断提升我县农产品品牌的知名度。
负责科室及联系方式:
农产品质量监管股 65920683
八、支持领军企业发展。优先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申报工作,坚持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在同等条件下,三产融合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项目资金,优先支持想念公司等面制品加工企业用于推进种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精深加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仓储物流建设和品牌培育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恢复生猪生产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牧原公司申报生猪标准化场改造、贷款贴息、洗消中心建设等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等财政项目资金,优先支持项目区内牧原公司生猪养殖场的改扩建和粪污设施完善工作。
负责科室及联系方式:
产业化服务中心 65610027
镇平县人社局惠企政策清单
一、就业创业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内容及标准
1、个人创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乡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男女劳动年龄上线均应按照新农保享受待遇规定的60岁执行,接近办理退休手续一年内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申请人不再受理申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单位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符合中央、省财政贴息条件的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期限最长为3年。
2、合伙创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并具备创业条件的人员合伙创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合伙创业贷款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3、组织创业:组织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并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经济实体。组织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 150万元。
4、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是指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最高为300万元, 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个人创业、合伙创业、组织创业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LPR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动态调整)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例如:放款当期LPR为3.85%,借款人需承担利息为2.35%=3.85%-1.5%),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
实施流程
办理流程:审核受理(及时审核)-调查(10 个工作日内→公示(2 天)→承诺担保(当日办理)→贷款发放(每周及时放款)→贷后管理(放款后至到期还款)→到期回收。
提供材料
1.个人创业(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材料)、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
(2)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种养殖承诺书等经营证明原件;
(3)反担保相关材料;
(4)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合伙创业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材料)、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
(2)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
(4)反担保相关材料;
(5)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3.组织创业
(1)组织创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材料)原件;
(2)组织创业人员符合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原件;
(3)在职职工花名册原件;
(4) 一年内与组织起来创业人员签订的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原件;
(5)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原件;
(6)反担保相关材料;
(7)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4.小微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材料原件;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含民办非企业证照)、需要准入的许可证等原件;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一年内与吸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在职职工花名册等原件;
(5)反担保相关材料;
(6)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承办股室: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联系人: 齐靓 联系电话:65969972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社〔2018〕8号)
内容:
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已缴纳人员不在补贴范围)。
标准
补贴给灵活就业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其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
实施流程
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劳保所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受理初审(劳保所工作人员应予以受理,初审结果提交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公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资金拨付。
提供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包括首页、失业登记页及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页),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籍证明;
4、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者本人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
承办股室: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指导股
联系人:李中彦 联系电话:65969973
(三)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
内容及标准
本类补贴所对应的是:特殊群体创办的企业及创业优秀企业:
开业补贴: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下同)、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5000元。
运营补贴: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给予运营补贴。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项目补助: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给予一次性项目补助。每年从各地推荐大众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省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助。
实施流程
开业补贴办理流程: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向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审核材料(人社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人社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公示→资金拨付。
创业运营补贴办理流程:申请(可由创业孵化基地汇总后统一向人社部申请)→受理审核(人社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公示认定→资金拨付。
创业项目补助办理流程:申请(申请人向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受理初审(人社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审核公示→报送(报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家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公示认定→资金拨付。
开业补贴提供材料:
1.开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户口本(户主、本人页)复印件,符合相应身份的证明材料;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2.3.4.5页);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员工花名册;
6.工资支付凭证;
7.创业者本人农商银行账户;
8.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证明材料(最近一年的进销货凭证)。
运营补贴提供材料:
1.创业运营补贴申请表;
2.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
3.创业者符合相应身份的证明材料;
4.工商营业执照;
5.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的入驻协议;
6.实际发生的物管、卫生 房租、水电等费用凭据。
创业项目补助提供材料:
1.《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发展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产品或服务、市场前景分析、企业优势分析、创业团队及股权结构、项目经营进展情况(包括员工人数、总资产、销售量、利润等)、发展规划、扶持资金拟使用方向等部分;
3.项目法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大中专学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显示失业状况页面的复印件,离岗创业人员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复印件,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中是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离岗人员提供与上述人员同样的材料,属于返乡创业农民工的提供在乡镇或农村的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专利证书或行政许可证书及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果没有此类证书可不提供);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发放台账;
7.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电子版(图片清晰可见);
8.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的项目,提供贫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扶贫手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9.项目经营场所视频(8分钟以内电子版);
10.企业最近六个月银行流水单;
11.公司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2.申报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项目除提供1至11项材料,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8分钟以内的项目介绍PPT,主要包括《项目发展计划 书》要求的内容(仅提供电子版);
(2)项目最近4个季度的税务报表;
(3)最近六个月的工资发放表、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人以上)。
承办股室: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指导股
联系人:李中彦 联系电话:65969973
(四)创业孵化基地
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
内容及标准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的,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实施流程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理流程:申报(创业孵化基地或新型孵化平台向人社部门申报)→材料初审(县级人社部门初审后报送上一级人社部门)→专家评审(上级人社部门组织专门进行评审)→实地查验(专家评审合格的,专家进行实地查验)→公示认定→资金拨付。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有独立的运营机构;
2.具备一定的规模,入孵创业实体不少于15个;
3.以创业者或初创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
4.服务功能和孵化档案完善,有独立的服务大厅和专业的创业服务人员;
5.有明确的孵化管理制度(入园和出园条件、孵化年限等),创业实体进入和退出通畅;
6.创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承办股室: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指导股
联系人:李中彦 联系电话:65969973
(五)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92号
内容
与企业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职工;
在企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含技师培训项目,其中高级技师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或转岗培训的职工;
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职工,给予培训补贴。
注:以上培训须由在河南省劳动厅备案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
标准
1、企业新录用人员参加岗前集中培训24个学时以上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补贴。
2、高级技师参加有高技能人才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不少于5天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2000元/人补贴。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4、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的,给予700元/人补贴;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给予800元/人补贴,参加3年一次复审培训并换发新证的,给予300元/人补贴。
实施流程
“企业新型学徒制”是在传统的企业师傅带徒弟这一模式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以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的方式,通过给予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在企业全面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学徒制培养模式。
办理流程:
参保企业→企业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合作培训机构(在省厅备案目录内) →学徒制系统注册填报资料→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公示→开始培训→结束审核→报财政局审核→财政局拨付资金。
提供资料:
1、申请表,申报资料;
2、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员工签订的培训协议复印件;
6、人员花名册;
7、证书复印件(合格证、等级证);
8、税务发票。
承办股室:就业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建设股
联系人:张 鹏 联系电话:65969975
(六)以工代训补贴
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豫政办〔2019〕50号)
内容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和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政策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实施流程
申报流程:
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公示→财政局审核并拨付资金。
提供资料:
1、申请表;
2、承诺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劳动合同书;
5、工资花名册;
6、工资发放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发放流水)。
承办股室:就业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建设股
负责人:张 鹏 联系电话:65969975
(七)技师、高级技师奖励
政策依据
《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机制改革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宛发〔2018〕5号)
《关于印发<“南阳工匠”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宛人社〔2018〕79号)
内容
企业新引进或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职工。申请人应从所在企业纳税地申请。
标准
技师补贴1000元,高级技师补贴5000元。
实施流程
办理流程:
奖励对象提交材料→市、县(市、区)人社局进行资格审核→市、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提供资料:
1、《技师高级技师奖励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社保缴纳凭证(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
承办股室:就业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建设股
负责人:张 鹏 联系电话:65969975
(八)定向班培养高技能人才补贴
政策依据
《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机制改革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宛发〔2018〕5号)
《关于印发<“南阳工匠”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宛人社〔2018〕79号)
内容
与我市企业合作,以“冠名班”、“定向班”等学制班方式订单培训技能人才30人以上(毕业取得双证)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
标准
每人500元给予学校补贴。
实施流程
办理流程:
职业院校、技工学校集中申报→市、县(市、区)人社局进行资格审核→市、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提供资料:
1、《定向班培养高技能人才补贴申请表》;
2、第一年新生入学注册花名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实习学生花名册、企业出具的学生实习收入证明、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学生花名册、毕业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承办股室:就业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建设股
联系人:张 鹏 联系电话:65969975
(九)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
政策依据
《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机制改革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宛发〔2018〕5号)
《关于印发<“南阳工匠”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宛人社〔2018〕79号)
内容
新认定的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省技能大师工作室。
标准
新认定的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补助10万元、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市级补助5万元。
实施流程
办理流程:
奖励对象提交办理材料→市人社局进行资格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提供资料:
1、《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申请表》;
2、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技能大师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承办股室:就业服务中心职业能力建设股
联系人:张 鹏 联系电话:65969975
(十)企业招用工服务
政策依据
中心劳务市场职责。
内容
为个体求职者及企业招用工提供服务。
实施流程
1、各招用工企业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签公章)、招工简章(签公章)、法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到县中心劳务市场登记备案即可免费发布到各乡镇劳保所,由各乡镇劳保所发送到辖区各村,由各村通大喇叭和宣传栏进行宣传发表。帮助企业招用工。
2、求职者携带身份证到劳务市场填写“求职登记表”,求职信息审核无误后即可发送到企业招聘群、镇平在线、村振、全媒体联盟、玉乡镇平等信息平台。帮助求职者找到合适岗位。
承办股室:中心劳务市场
联系人:蒋向阳 联系电话:65922632
(十一)企业稳岗返还补贴
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8>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8号
内容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本来这个政策是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的,今年国务院在开新闻发布会上已确定,稳岗返还政策将会延续,具体如何执行到时候看省里制定的细则,下边是以前的申报条件)。
标准
1.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费。存在历史欠费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在补缴5年欠费并签订补缴协议后可以申请返还。
2.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4.5%,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
3.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
4.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未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
实施流程
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线下办事大厅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申报企业可登陆河南省社保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可网上直接搜索)进行申报。首次申请企业需企业用户注册后再进行申报,原申报企业可直接申报。
提供资料:
1、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普通稳岗补贴承诺书;
3、工商营业执照。
承办股室:失业保险中心
联系人:孙君朋 联系电话:65969971
(十二)失业保险金申领
政策依据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
内容:
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后,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实施流程
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线下办事大厅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申报人可登陆河南省社保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可网上直接搜索)进行申报。
提供资料:
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具有劳动争议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劳动仲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刑满释放证明)。
承办股室:失业保险中心
联系人:孙君朋 联系电话:65969971
二、人事人才政策
(一)人才招聘
招聘形式
1.企业的自主招聘。政府人社部门协助企业完善招聘信息,并视招聘层次和规模通过相关层级政府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进行发布。通过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公众号获得招聘信息的符合条件人员直接与企业人资部门对接,进行考察考核,录用上岗。
2.政府部门组织的招聘活动。政府部门搭建企业与求职人员的对接平台,企业和求职人员直接面对面双向选择的招聘活动。企业人资部门定期向县人社部门上报用人需求,人社部门汇总需求情况有针对性的通过组织招聘会或参与与需求相对应的异地招聘会等形式组织招聘。
企业自主招聘,招聘的组织以企业为主进行,政府部门在招聘信息发布和人员对接等环节中提供服务,适用于普工等急需人员的招聘,人资部门比较健全、用工需求相对较多的企业经常采用这种方式;政府部门组织的招聘活动以政府部门为主,企业定期上报需求信息,政府部门负责搭建平台,组织对接进行招聘。适用于青年人才、专业人才、研发团队等人才及团队的招聘和引进。
优惠政策
1.就业见习政策。这项政策是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群提供的就业援助政策,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人员。对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企业按照见习人数连续6个月每月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月,对企业留用见习期满人员达到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500元/人/月。
2.企业招聘和引进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这项政策补贴对象为企业2018年1月1日后招聘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根据学历和毕业院校分四个层次每年分别补贴10000元、15000元、18000元和20000元,连续补贴三年。这项政策的目的是为企业吸引和留住有一技之长的专业青年人才提供条件。
3.招聘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支持政策。此政策所说的科技创新人才是指2018年1月1日后企业招聘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科技研发且能够突破关键技术的科技创新人才,以及经评审认定的外籍工程师。满足在企业年薪20万元以上、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条件的,三年内对企业按照人才年薪20万元超出部分的30%予以补贴,最高50万元;对引进的人才本人,三年内按照个人所得税年税额的30%进行补贴,最高10万元。
上面所讲述的政策从企业招聘的16-24岁失业青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博士研究生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人才,涵盖了企业人才招聘的所有学历层次,是县委政府为我县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措施,凝聚着县委政府对企业发展的期望,作为政策的主要落实部门,人社局将不遗余力的规范程序、提升效率、提高水平,为我县企业提供更简、更快、更优的服务。
承办股室:人力资源流动管理股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联系人:赵永生 联系电话:65969982
(二)职称政策
1.初级职称考核认定
考核认定的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技能人才,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自主申报,通过考核认定取得初级职称。
国家和我省已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不得实行考核认定。不属于职称评聘范围的单位、人员,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工程技能人才除外),不得进行职称考核认定。
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考核认定的人员,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
中专(技校)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中专(技校)学历,担任员级职务满四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大专学历,担任员级职务满二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
(2)从事工程技术的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
①取得相应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②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③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3)个别系列(专业)国家和省对学历和任职年限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认定的审批程序:
初级职称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考核同意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部门审批、发文及办证。
初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随时受理,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审核汇总后上报。
考核认定初级职称均通过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平台申报:
(1)用人单位联系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称部门或者市直主管部门创建单位账号,上传材料并通过审核;
(2)通过审核后,用人单位管理员登陆平台,在“人员管理→单位人员管理”中添加申报人信息,创建申报人账号;
(3)申报人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栏“职称评审”→河南职称→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申报用户登录,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修改密码后录入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信息。
申请考核认定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1)《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一式两份,通过职称申报系统下载),《河南省__年度_-_系列申报__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单位填报,一式三份。表格下载地址: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职称工作→职称表格)。
(2)申报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年度考核表(事业单位人员提供)或单位考核报告(企业单位人员提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的业绩等相关材料。员级职务考核认定助理级的,还需上报员级职称证书、聘书。
2.技能人才申报(考核)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考核认定为初级职称:
(1)取得相应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岗且从事本专业满1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或者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2)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或者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3)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1)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职称:
(1)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
(1)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我省特级技师获得者;
(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3)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的高级技师,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
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3.基层职称倾斜政策
县及县以下农业、林草、水利技术人员在乡村工作满20年可不占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8年以上的新型职业农民可以直接申报农业副高级职称。对长期在基层一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艺人,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创业者在乡村当地创办企业3年以上,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安置就业30人以上,对当地经济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可直接申报企业高级经济师职称。
承办股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和人才评价开发股
联系人:赵永东 联系电话:65969969
镇平县住建局惠企措施
一、精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材料由原来的8项精简为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建筑批准文件)3项。消防验收审查材料由原来的6项精简为消防验收申报表、竣工验收报告及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3项。
城市与建筑设计股:0377- 65963930
质量安全股:0377- 65963996
行政审批科:0377-65963097
二、压减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限。全面实行网上受理、一站式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办理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全面落实分步实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政策,进一步缩短房屋建筑工程许可开工时间。
行政审批科:0377-65963097
三、优化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服务。竣工验收申请受理时间由2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质量验收时间由5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备案证书出具时间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质监站:0377-65963937
行政审批科:0377-65963097
四、强化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应用。对各类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实施信用评价,实现对建筑市场的动态管理,全力推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对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级的建筑业企业,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面给予减免优惠,同时在市场准入、创优评先等方面,给予重点推介、优先使用;对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建筑业企业,重点监管、限期整改,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建管股:0377-65963906
五、优化房产服务政策。预售证实行容缺制一站式办理,手续齐全后3个工作日办结;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当天办结(备案完成);公租房实行容缺制、一站式办理,手续齐全后3个工作日办结。
房产服务中心窗口:65963878
住建窗口办理流程
镇平县最高人民检察院
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11条
一、关于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
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应当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分。一是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应当以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二是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三是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只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认定。
二、关于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
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二是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慎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办案中对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存在分歧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三是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三、关于如何处理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
最高检强调,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涉嫌行贿犯罪的,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要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具有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机关调查的,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因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的和认罪认罚等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从宽处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
四、关于如何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
最高检强调,要严格把握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罪名适用。对于不符合贪污罪、行贿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不能定罪处罚。对于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应当以犯罪处理。
五、关于如何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最高检强调,一是民营企业实施犯罪行为,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二是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还要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民营企业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符合单位犯罪特征的,不能作为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违法所得完全归分支机构的上级企业所有并支配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还要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限,不能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不能将对企业判处罚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
六、关于如何通过立案监督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最高检强调,检察机关负有立案监督职责,有权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民营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七、关于如何帮助民营企业防控风险
最高检强调,人民检察院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的把握不当,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矛盾。要慎重发布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新闻,对涉及案件情况的相关报道失实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民营企业关切,最大限度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声誉。
八、关于怎样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最高检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就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对公安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九、关于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最高检强调,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可以不批准逮捕。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十、关于可以不起诉的情形
最高检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一是经审查认定案件不构成犯罪,包括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三是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四是经审查认定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十一、关于如何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最高检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要求。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对所有经济主体一视同仁,不能因不同经济主体而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二是准确认定“认罪”“认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的,可认定为“认罚”。三是充分体现“从宽”。对于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依法从速办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
民营企业发展的30条意见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和我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大会部署,充分发挥司法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职能作用,切实为我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转变司法理念,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发展
1.增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省法院、检察院要站在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办案理念,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坚持依法保护。准确把握国家法律和司法政策的精神和原则,全面清理、完善省“两院”发布的司法文件,凡是有悖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结合新时代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依法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案件,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3.坚持平等保护。始终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因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审判执行尺度、法律监督力度上有所不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4.坚持全面保护。既要保护涉案民营企业的物权、债权,又要保护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既要保护实体经济,又要保护虚拟经济;既要保护大型企业,又要保护中小型企业;既要保护本地企业,又要保护外地企业;既要保护民营企业,又要保护民营企业家和从业人员。
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
5.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并依法定程序严格按罪刑法定原则处理。
6.审慎处理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避免将行政处理、民事制裁升格为刑事追究,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应当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作定罪免刑处理。
7.依法准确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既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又要充分考虑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认真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对涉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犯罪,不该采取羁押措施的一律不采取,不该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律不扣押冻结。
8.依法准确审慎适用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引起诉讼,或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要认真审查,对明显超标的、超范围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要依法审查、调整,尽可能采取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9.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严格限定相关人员范围,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传唤、拘传、搜查时,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到涉案民营企业调查取证,一般不开警车。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禁利用司法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民营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积极做好办案风险防控,避免因司法办案不当引发和加剧民营企业经营风险,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办案过程中,不得故意损害企业、企业家声誉。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10.依法处理涉民营企业刑事申诉案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畅通申诉受理渠道,组织专门力量及时审查。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错案件,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的决定或裁判。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权益。
11.依法纠正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错案。加大涉产权民事、行政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依法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经审理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
12.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士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犯罪;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民营企业财物等犯罪;依法惩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民营企业财产等犯罪;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经营环境。
13.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14.依法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家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虚假诉讼侵害企业家民事权益,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15.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妥善审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依法规制各类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依法保护合法交易。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尊重意思自治,强化契约意识,保护诚实守信,维护公平竞争。
16.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公司纠纷案件。准确把握公司自治和司法介入的关系,严格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尊重民营企业股东对企业经营方式的自主权,依法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以及请求确认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纠纷案件,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股东权益,畅通股权转让渠道,依法保障各类投资主体退出公司的权利,推动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现代化。
17.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丰富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方式,除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当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合同有效;符合《物权法》有关担保物权规定的,还应当依法认定其物权效力,以增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18.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融资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准确把握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对于通过网贷平台、众筹平台等为高利转贷设立通道,以各种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通过裁判保护非法利益。
19.依法助推民营企业化解债务危机。探索采取抵押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强制管理、金融债权转股权等灵活有效的执行方法,有效盘活资产,提升金融债权实现的质量和效果,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帮助资金链暂遇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
20.依法审理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案件,监督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履行政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地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已经违约且客观上不能履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赔偿请求。妥善审理政府采购、委托拍卖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待遇。妥善审理民营企业提起的涉及市场准入、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项目规划、税收征管、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等方面的行政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
21.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重复性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切实解决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问题。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企业“举证难”。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妥善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位,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经营创新,大力营造创新法治环境,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助力企业打造驰名商标、知名品牌。
22.依法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破产及改制纠纷案件。综合运用重整、和解、清算等手段,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准确界定企业改制中的产权关系,对于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产权,防止非法侵害民营企业主体合法权利。同时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避免恶意“逃废债”。
23.合力破解“执行难”。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加大对涉民营企业案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的监督力度,既要及时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又要引导民营企业诚实守信经营,及时履行裁判义务。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办理“拒执”案件“绿色通道”,对拖欠民营企业债务的“老赖”,及时监督立案侦查、及时审查逮捕起诉、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五、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持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24.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士刑事案件的立案及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该立不立、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充分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加大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刑事审判监督力度。
25.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的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等案件的民事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涉民营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加大审判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对发现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对发现的行政执法人员“吃拿卡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促进依法行政。
26.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27.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民营企业人士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立案侦查;对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六、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延伸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28.建立涉民营企业工作会商机制。法检两院、工商联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研讨会,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服务保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开展“法官、检察官进民企”走访活动,了解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分析研判企业经营治理突出问题,提出防范法律风险建议。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诉民营企业纠纷特点,针对共性法律问题,及时向工商联、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
29.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依托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媒体,及时发布司法信息,宣传司法机关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建立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机制,法检两院定期联合发布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引导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推动形成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30.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规范化渠道。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和“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设导诉导访、立案登记、查询咨询、邮寄送达等服务窗口,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司法服务。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实行专人负责。聘请工商联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为监督员,依法监督司法办案活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优化营商环境八项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的安排部署及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主动融入、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司法办案与优化营商环境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实现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制定如下优化营商环境八项措施。
一、依法严惩涉企违法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重点打击强迫交易、损害商业信誉、破坏生产经营、合同诈骗、伪造公司印章、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侵害企业权益类犯罪,切实保障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的案件,在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二、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净化企业治安环境
深入整治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的突出治安问题,严厉打击“砖砂石霸”、收取“保护费”、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欺行霸市、垄断市场的黑恶势力,净化企业、工地、项目周边治安环境。同时,对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深挖细查,依法严惩。
三、改进办案方式,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
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在办理涉及企业和人员的案件过程中,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用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起诉。加强涉企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四、对涉企案件依法快速办理,加强涉企案件审查
建立健全涉企案件审查机制,成立涉企案件审查小组,对所有涉企案件进行同步审查把关,确保涉企案件办理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规定和精神。
五、强化法律监督,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综合运用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提请抗诉等监督手段,依法监督纠正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市场主体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六、积极做好涉企公益诉讼诉前工作,实现双赢、多赢和共赢理念
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督促涉诉企业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推动公益侵害问题在诉前得到解决,实现双赢、多赢和共赢理念。
七、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结合办案送法进企业,开展犯罪预防,帮助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充分了解法律底线和违法风险,促进其依法办事、守法经营。及时掌握了解企业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八、开通优化营商环境的“绿色通道”,提高企业来信来访办理水平
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打造12309检察企业服务热线、建立检企微信交流群等方式,打造检企联系“直通车”,对企业反映问题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办理、第一时间反馈。
镇平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做好随迁
子女和引进人才子女入学
工作的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司函 (2021) 9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4) 600号),结合《镇平县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方案》和我县教育实际,就做好全
县随迁子女和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学前教育按照就近相对优质的公办幼儿园原则;义务教育按照“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原则和省政府“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畅通入学渠道,确保随迁子女和引进人才子女“应入尽入”;普通高中阶段按照同样对待和同等安置的原则;接收学校要对随迁子女、引进人才子与服务片区学生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统一编班、统一管理、统一教学、统一活动,确保随迁子女和引进人才子女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二、随迁子女入学
(一)随迁子女定义。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随父母到输入地(同住)并在校接受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招生对象。适龄随迁子女,学前教育入学应为年满3周岁的幼儿;小学入学学生应为当年8月31日前满6周岁儿童;初中新生为当年小学应届毕业生;普通高中阶段应为在我县参加中招考试的初中毕业生或外县市录取并建立学籍的学生。
(三)招生办法。
1.排查摸底。各乡镇(街道)中心校与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接,对辖区内各企业职工子女情况及就学意愿进行统计,摸清有入学需求的适龄儿童少年底子。
2.明确接收学校名单。县教体局在制定招生工作方案时,统筹辖区学校学位情况、食宿条件等因素,确定接收随迁子女学校名单,与招生方案同步向社会公布。
3.报名时间及流程。在县招生文件规定时间段内,随迁子女的监护人,根据居住地所属区域,就近到划定的随迁子女接收学校报名。
4.材料提供。①学生本人与其父母同户的居民户口簿;②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或暂住证;③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就业合同;④随迁子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校出具的外出借读证明。上述材料中的居住证和营 业执照持有人、劳务协议签订者必须与适龄儿童少年是法定监护人关系。
5.学校录取。各中心学校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核实随迁子女就学提供的材料,接收学校对符合条件、材料真实的随迁子女安排本校就读;普通高中阶段依据招生志愿和分数,录取到各普通高中学校。
三、引进人才子女入学.
(一)资格认定。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人社、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并形成正式文件。
(二)入学安置。依据相关部门正式文件,按照引进人才实际居住地,子女在我县就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安置到辖区相对优质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的,在我县初中学校就读的非镇平户籍学生,享受我县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待遇,具有报考我县普通高中阶段学校资格;未在我县参加中招考试,在外县市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申请转学到我县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择优安置在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经学校审核后,办理学籍转接,在我县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教体局统筹协调,各乡镇(街道)中心校、县管学校具体负责所属学校随迁子女和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中心学校和县管学校,要加大对随迁子女和引进人才子女在我县就读的政策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营造随迁子女和引进人才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畅通招录渠道。教体局提前公布招生政策,乡镇(街道)中心校安排专人与辖区企业做好对接,互通联系方.式,掌握学生需求,确保随迁子女和引进人才子女“应入尽入”。
(四)严格学籍管理。秋期开学后,各学校要及时核准辖区内随迁子女和引进人才子女入学人数,完成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平台学籍信息采集录入。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
随人走”,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序流动。
教体局技教一股: 66022890
镇平县医疗保障局助民惠企措施
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医疗保障工作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发挥医疗保障工作服务作用,助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五项助民惠企措施,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一、积极支持中医药发展
一是医保定额支付病种可以使用中医药颗粒剂。落实《南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老年性白内障等45种疾病实行定额支付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对符合老年性白内障等45种实行定额支付,按病情使用中药颗粒剂,促进中医药特色发挥;二是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宛政办〔2021〕17号文件,对市域内二、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中医药诊疗服务费报销比例提高10%、20%,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三是继续执行市域范围内居民到中医医疗机构就诊取消转诊手续。取消“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按相应级别医院的支付比例降低20%”的规定。四是在医保统筹基金总额预算分配中,将中医医疗机构单列进行核算,支持中医药发展。
二、调整医保基金征缴结构
依据《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21〕17号)文件,合并医保基金征缴项目,取消风险金、破产企业医保清算费用和退休人员交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等缴费项目,简化参保缴费手续。
三、优化经办管理服务事项
一是规范业务流程。缩短业务事项办结时限,各项险种支付时限由原来的60天压缩至30个工作日;二是对“职工、居民手工报销”“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业务进行优化,取消转诊审批单据、无工作证明、异地生育登记表等证明材料;三是实现“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居民个人基本信息修改”“居民个人退保”“新生儿参保登记”“门诊、住院重特大疾病”“个人补缴”“在职转退休一次性补缴”等业务即时办结。
四、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一是采取灵活的备案方式,除窗口受理外,还可以通过电话、网上异地就医备案平台等多种方式进行备案;二是简化备案手续,实行容缺办理;三是职工医保市域外转诊转院业务在医院直接上传办结,使办事群众“少跑腿、不跑腿”;四是构建异地就医协同机制,及时解决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过程中存在的信息问题。
五、简化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流程
落实《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令)中关于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简化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流程的通知》(宛医保函〔2021〕14号),对以前不符的条件认真清理。落实首问负责制,推行网上办理。
医保惠企政策相关科室信息
1、局办公室
主任:张 化 电话:0377-65938628
2、法规规划财务与待遇保障股
股长:高 明 电话:0377-65971987
3、药服务管理股
股长:魏 杰 电话:0377-65971715
4、社会(职工)医疗保险中心·待遇股:
股长:曹玉飞 电话:0377-65913618
5、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待遇股:
股长:范 聂 电话:0377-65938638
镇平县司法局惠企政策清单
一、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1、受理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2、梳理并公布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清单,改善行政执法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3、推行涉企行政执法备案制度,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频次。
法治综合股: 刘建阁 0377-62006181
二、开展“法治体检”、“送法进企业”活动,加强企业法律知识培训
1、组建法治体检法律服务团,走访企业内部,提供法律咨询,培训法律知识,开展法治体检。
2、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根据企业服务需求,联合县工商联建立服务企业名录,组建“送法进企业”宣讲服务团,根据企业不同需求,定期组织企业开展法治讲座或到企业内开展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
律师工作股: 杨小娟 0377-62006182
三、推进涉企个性化公证服务
1、推行公证线上办理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受理、网上预约、网上咨询等公证在线办理服务,对于符合规定的公证事项,企业可在线完成公证申请。
2、开展“减证便企”活动:实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对于涉企公证优先安排、优先服务、优先办理,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上门服务、延时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申办公证事项,按照相关规定酌情减免或缓交公证费,最大限度减轻民营企业经济负担。
公证仲裁管理股: 王春0377-60209605
四、强化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推动涉企行业领域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建强涉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学习和发展“枫桥经验”,打造行业性驻企调解工作室,实行专业律师团队、金牌调解员轮流值班制度,为企业提供隐患排查、纠纷化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等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理顺诉调、公调、访调联动机制;针对征地拆迁、劳动用工、项目建设等领域出现的矛盾纠纷,主动采取“调解跟着项目走”的方式开展“一对一”贴近式化解工作。
调解中心: 李智0377-62083289
五、法律援助服务企业发展
1、进一步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大厅设置中小企业服务窗口,由值班律师向企业负责人、高管、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侯华伟 65912348
2、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进企业”活动,加大《法律援助法》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受众率;做好企业员工的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构建中小企业和谐劳资关系。
3对企业困难员工申请法律援助,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畅通“绿色通道”,实现应援尽援。
法律援助中心: 高德峰 0377-62006192
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政策措施
一、企业开办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通办”。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公积金登记、预约银行开户全流程一次办理。
二、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审批“一人通办”。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网上办理,全环节一人审批。
三、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小时办结。
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五、住所信息申报承诺制。只需作出对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承诺,即可申请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充分释放住所资源。
六、电子营业执照100%发放,作为办理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
七、推进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八、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申请人自主在规范表述目录中勾选申报。
九、实施远程实名验证。通过企业登记注册身份实名验证系统,有效防控冒用他人身份骗取企业登记注册行为,远程操作更便利。
十、实施免费服务。免费办理营业执照;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5枚印章,免费发放税务UKey,办理结果可免费邮寄。
咨询电话:0377-65969801
联系人: 侯林丽13782032809
市场监管政策办理流程图
镇平县自然资源局惠企政策
一、压缩登记时限。实行“111 ”制,即∶一般登记1 个工作日办结;抵押权登记和企业存量房转移登记1个工作 日办结;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异议注销登记、抵押权注销 登记、查封登记、换证、查询登记1小时办结。
二、开辟企业绿色通道。在不动产窗口设立企业自助服 务区,建设不动产、房产、税务“一窗受理”系统,企业办 理转移登记在1个窗口提出申请、提交1套材料,只用1个 环节、现场办结、证书立等可取。
三、派驻不动产服务首席代表。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增设 “首席代表”窗口,增加等待坐椅、保障茶水,为群众提供 引导服务、咨询服务、初审服务、受理服务、暖心服务。
四、实行延时服务。 建立值班轮班制度,实现“午间无 休”、“双休无休”、“晚间延时”,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延 时、错时服务。
五、建立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首席服务官定期回访重 点企业,采取预约、上门、代办、送证等服务形式,为企业 宣传政策法规,组织疑难会商,指导业务办理,督促审批进 度,服务生产经营。
六、减免登记费用。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其他 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房屋买卖业务,免收转移登记费。
七、取消网签。企业和自然人进行存量房屋买卖不再网 签合同,直接申请缴税及转移登记。
八、允许分割登记。高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 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并登记。
九、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债权债务合同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建设用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依法设立多个抵押权。
十、取消划拨土地抵押审批。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办理抵押登记无需进行审批备案,权利人可直接到不动产 窗口申请抵押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局 郭正鹏 13693771777
镇平县华润燃气公司惠企政策
镇平华润燃气为精准、高效服务企业,为镇平县市场主体提供清洁能源供应,提供提供冷、热、电、蒸汽、分布式光伏等能源解决方案,在用户申请报装、通气服务、安全稳定供气、综合能源服务方面大力提升改进,具体措施如下:
一、 “水电气”联合报装。镇平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镇平县供电公司、镇平县供水中心在镇平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水电气”联办窗口,水电气一张表联办服务,简化环节,优化流程, 0.5天内完成受理,1天内联合上门服务,“有事现场说、有事现场办”提高办事效率,快速实现水电气的安装接通。
二、红线外“零收费”,红线外工程提前连通。 镇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国办函129号文件精神,对红线外所有工程实施零收费,并且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提前进行红线外管道的施工配置,在用户达到接入条件时,快速接入,快速通气。
三、前置服务、全程代办。镇平华润燃气对接镇平县市场监管局、镇平县建设局、镇平县招商办、园区办等职能部门,及时获取重点项目信息,设置专职客户经理,实行一对一负责制,全程跟踪办理,快速实现用气。
四、用户跟踪定期回访服务。开展用户定期回访服务,及时采纳用户的合理化建议以及督查在用户服务过程中的问题及不足,及时改进提升,提升用户获得用气体验感。
五、智慧燃气、便捷高效。公司专人对接服务每个企业用气情况,提供“物联网+”技术远程监测用气状况、充值提醒等服务,避免用气中断,提升用户用气满意度。物联网+计量采集系统的上线,智慧调度SCADA、IGIS等信息系统的应用,用户足不出户,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线上可完成充值、查询、维修改造等业务办理;同时,公司提供灶具、热水器、壁挂炉等各类燃气具服务,实现用户报装、通气、使用全站式服务。
六、提供综合能源服务。公司在常规燃气能源供应的同时开展综合能源服务,主要服务范围为分布式光伏、供暖及综合能源等,合理规划,实现零碳及低碳排放,为企业降低用能成本。
政务服务大厅:65619002
健康路营业厅服务热线:65619001
24小时抢险电话:65916110
镇平县供电公司惠企政策措施
一、按照“便利化、透明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电力报装“阳光业扩”服务模式,实施“客户经理+项目经理”网格化全过程跟踪服务企业用户;推行电力业扩“主动办电”服务新模式,对县重点工程项目提供用电前期咨询,超前编制供电方案,并启动配套电网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缩短用户办电时长。
二、积极贯彻落实豫政办【2021】66号文件,依据“政企共担、分类实施、专款专用、据实结算”的原则,联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规划服务中心制定《镇平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用户用电需求为导向,推行政府、供电公司、用户三方高效协同的用户红线外电力接入契约服务机制,减轻企业负担。
三、加大电力设施投入力度,通过农配网工程、技改大修项目等,一方面增加负荷不足区域变压器布点及变压器容量,提高户均容量;另一方面对老旧、裸导线线路进行升级改造,降低线路故障率,提升供电可靠性;规范停电信息通知,计划停电在录入的停电开始时间前24小时-48小时内发送到户,临时停电提前24小时发送,故障停电在停电信息录入后10分钟内发送到户,全面提高停电信息通知到户的精准性。
四、为大中型企业用户,提供定制化用能解决方案,帮助企业优化用能结构、提升用能效率。为小微企业用户,免费提供设备体检等安全用电服务和节能咨询服务,助力客户清洁高效用能,减少企业电费开支。
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主任
裴小旭 18737787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