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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信访局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来源: 时间: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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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走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书面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且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三、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四、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六、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